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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吁将错案当事人“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

2013年06月13日 01:22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律师吁将错案当事人“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

  “张高平案”280万“预期利益”该不该被驳回?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张兵 | 北京报道

  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做出国家赔偿,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共计220万元。这对蒙冤10年的叔侄终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叔侄两人获得的国家赔偿金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每人6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45万元。此前,张高平叔侄二人提出的“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据此要求补偿280万元”的诉求却被驳回。

  在这起案件中,权利人张高平叔侄只能获得“直接损失”(即受害人直接遭受的财产、人身权利的损失)赔偿,对于“预期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却并未赔偿。

  “预期利益”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不同。从法理上讲,“预期利益”是指尚未具体、尚未确定的利益,但依照通常情形或已定计划、设备或其他特别事情,可以预期得到的,却因损害而丧失或被妨碍得到的利益。张高平跑运输可能赔得一干二净,也可能挣得盆满钵满。如果能挣到钱呢?那么这10年来的损失如何赔偿?

  当前的《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金数额确定的总方向是: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更倾斜于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但如果同时考虑“不过分增加国家财政负担”与“充分全面保护受害人权益”时,后者似乎更能彰显正义。

  近年来,包括张高平叔侄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在内的几起冤假错案,让国家赔偿又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哪些赔偿是现行《国家赔偿法》予以支持的?为了更好地补偿冤假错案受害者,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否可以在“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外,将“预期利益”引入国家赔偿中来?倘若引入“预期利益”,在实践中又将如何操作?

  “预期利益”从何而来?

  刘玲:“预期利益”,又叫做预期可得利益,源自英国和美国。预期可得利益可以是一种财产利益,也可以是一种精神利益,还可以是一种机会利益。张高平叔侄二人要求补偿的280万元属于预期可得利益中的财产利益。

  唐红新:“预期利益”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目前,我国对限制人身自由而改判无罪的国家赔偿标准只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部分,不包括“预期利益”。

  对可得利益能不能赔的问题,从大陆法系传统来看,例如德国、日本,根据立法或判例,除去特别法的例外规定,“实际损失”和“可得收益”都应赔偿。

  唐新波: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致人精神损害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将“预期利益”纳入赔偿范围。

  “预期利益”应纳入国家刑事赔偿

  彭方如:国家刑事赔偿中毫无疑问应当将“预期利益”纳入赔偿范围,其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国家立法实质上是认可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此条规定认可受害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间的可期待获得的利益应予赔偿。

  因此,我个人认为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国家刑事赔偿中是否应当将预期利益纳入赔偿范围的问题,而是应当讨论预期利益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统一为“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如果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则必定导致很大一部分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虽然国家赔偿法的统一赔偿标准能保护每日收入低于这一标准的人的利益,但是这显然侵害了每日收入远远高于这一标准的人的利益,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收入高于这一标准的人利益,正如张辉、张高平的国家赔偿案。

  唐红新: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国家刑事赔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已日显偏低,故此,对于将“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呼声也日趋高涨。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考量,受害人大多为“预期利益”付出了一定劳动,故此应当对其“预期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现在的国家赔偿法,人身自由受羁押有明确的赔偿计算标准,但没有考虑由于失去人身自由而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在中国,将“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降低冤案、错案的发生率,即使发生了,也能更好地抚慰国家赔偿权利请求人。

  刘玲:张高平叔侄要求的预期可得利益没有获得支持,是囿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但是未来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订时,应加入一块。因为,“公民权利配置的公平标尺,指向哪里,国家赔偿的范围就划在哪里;国家给公民权利义务配置造成的不平等的程度有多大, 国家赔偿的范围就有多大”。

  唐新波:结合法理,我认为应该将预期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通过支付高额赔偿金以对那些违法侵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警戒,实行惩罚性标准,以提高对于公民生命自由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比如,以美国的国家赔偿范围为例,按照赔偿法关于“联邦政府如处于私人地位,于同等方式与限度内与私人一样地负民事责任”的规定,联邦政府的赔偿范围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和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需审慎

  彭方如:法律是严肃的,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只是对于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这一赔偿标准却值得商榷。将来在修订时,有必要在确认这一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在确切的证据基础上,对远远高于这一赔偿标准的受害人根据其所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首先,这会加重权利请求人的举证责任,他得拿出能够证明“预期利益”的证据。其次,需要对“预期利益”的适用范围及标准等明确限定,法官才可据此对相关证据的真伪进行判断。

  唐红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中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了赔偿范围。

  但在实际操作时更需要严格限制赔偿的范围与衡量标准,以防止国家责任的无限扩大。一方面将“预期利益”赔偿的范围限于当事人客观的“预期利益”损失而不仅仅是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即这种损失是有客观依据和标准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想的。

  另一方面,在衡量赔偿标准时,综合当事人的职业、职务、才能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预期利益”损失的大小,以实现立法效果、司法效果、社会效果三者的统一。

  刘玲: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前提需符合以下条件:(1)行政(司法)主体违法行为的存在;(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行政(司法)主体无免责事由。

  此外,在确定预期利益赔偿数额时也存在难度:如何计算数额?如何核实数额?预期可得利益的取得需要具备各种条件,要求当事人将这些条件全部列举出来,并计算出它们对预期可得利益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困难的。

  国外计算方法概括有两种,收益对比法,即比照守约方相同条件下所获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衡情估算法,即在难以准确确定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确定违约方需支付的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本案中,叔侄二人提供证据证明每个月3万元收入,计算出可预期利益为280万元,已经相当不易。

  唐新波:任何一个规则的实现,可能都需要在实际中不断修正,“预期利益”的引入是从立法精神上更大程度地对冤假错案受害者加以补偿,而这一“预期利益”至少应该包括当事人的经营性利润损失和由此所衍生出的孳息损失等。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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