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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析司法改革困境 吁把司法权授予司法官个人

2013年06月13日 09: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6月13日电 最新一期的《学习时报》刊登谢鹏程的署名文章《克服司法权运行的机制障碍》。文章指出,实行司法官办案责任制是一项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革命,只有赋予其完整的权力,才能让其承担完全的责任。

  文章指出,经过两轮中央统一部署的司法改革以后,司法权配置、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经费问题基本解决。从司法机关自身看,影响队伍建设和办案质量的主要障碍是,在业务工作机制和相应的职业保障机制中存在一些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制度设置和实际做法,集中表现为办案工作机制的行政化,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办案主体与决定主体分离。只有亲自参加办案的人员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和主张,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合法判断。只靠听取汇报、审阅书面材料和选编的证据材料,很难了解案件全貌,把握案件事实,难以正确适用法律。因此,必须改革办案主体与决定主体分离的业务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办案主体与决定主体的合一。这是司法亲历性的必然要求,而亲历性原则是体现司法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基本原则,是司法工作不同于行政工作的重要特征。

  二是权力与责任的对应关系模糊。“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确立的重要原则。长期以来,特别是在司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历史条件下,司法机关的办案审批制和司法委员会集体决策机制发挥了重要的把关作用。然而,审批制是一种行政决策机制,集体决策是一种适合议会民主的间接合议机制(审判庭的合议制是直接合议制),都不是典型的司法决策机制。将审批制和间接合议制作为辅助性司法决策机制尚可,以其为主导性决策机制则不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近年来,审批制和集体决策制在司法业务工作机制中造成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突出的表现是,层层审批难以杜绝层层舞弊,集体决策难以避免无人负责。权力的链条越长、环节越多,寻租的机会就越多,防治权力滥用的成本就越高。

  三是业务工作机制中缺乏内在的动力机制。这些年来,我们通过政治思想工作、培育培训、内部监督制约、纪律监察、检务督查等措施和专项教育活动,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总是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差的人容易滥竽充数,甚至还可能得到提拔重用;领导决策层的专业素质不但难以提升,反而有退化的危险。只有建立健全司法官办案责任制,让素质和能力不适应岗位职责的人不敢、不能担任相关职务,才能有效地激发司法人员钻研业务、提高素质的活力,才能培养大批政治和业务过硬的司法队伍,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提升司法公信力。

  文章称,要解决上述三个问题,就必须改革司法业务工作机制,从行政化管理转变为司法化管理,从层层审批和集体决策转变为司法官负责,使违法办案者责无旁贷、无可推脱。司法官办案责任制是克服办案工作行政化的有效措施,也是国外境外司法官办案工作机制的基本做法。

  文章接着提出,所谓司法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以司法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办案决定权,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并受到监督制约和职业保障的司法业务工作机制。它是在现行内设业务机构的基础上突出司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办案组织,下放办案权力,明晰权责对应关系,强化监督制约与职业保障,改变以往办案只见机构不见人、决定者不办案、办案人无决定权、层层审批、集体决策、主体模糊、责任分散的业务工作机制和做法。

  文章指出,实行司法官办案责任制是一项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方式的革命。这项改革将面临多方面的障碍和制约因素,除了干部人事制度、集体决策机制之外,主要是思想观念上的束缚。有人说,现在层层审查和多方监督制约尚且难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如果把司法权交给司法官个人,岂不更加危险?这种担忧恰恰是法治的逻辑起点,也是推行司法官办案责任制的逻辑起点。

  文章称,将司法权授予司法官不是基于对司法官的绝对信任,相反地,是基于不信任,是为了防止司法官推脱责任。只有赋予其完整的权力,才能让其承担完全的责任。还可能有人会担心,现在我们司法官的素质和能力足以承担这样的责任吗?回答是肯定的。我们不用担心农民不会种地,也不用担心司法官不会办案。

  文章最后强调,近三十年来法学教育空前发展,培养了大批法律专业人才,择优录用,优中选优,亦取之不尽;况且这些年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中已经录取了相当规模的优秀法律专业人才,司法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是比较高的,只有局部地区需要适当的调剂。问题不在于有没有专业人才,而在于现行的司法业务工作机制是否需要和容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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