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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称设温泉池实房却没有 开发商回应仅供参考

2013年06月13日 13:39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王东等20位购房者在买房后,开发商不仅没有按时交房,而且实际交付的房屋阳台上并没有设置资料中所说的温泉池,然而,开发商对此则予以否认。近日,海南一中院受理了20件商品房买卖纠纷系列案,最终该案经调解,海南某有限公司与万宁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负担王东等人购买的南海雨林温泉小区两年的物业管理费。

  资料说设温泉池实房却没有

  2010年2月18日,王东等20位来自辽宁抚顺的购房者购买了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海雨林温泉小区的房子,王东等20人依约付款履行了买房的合同义务。2011年7月,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和万宁某物业管理公司向王东等20位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书,约定交房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到2011年7月25日,并交纳温泉初装费、天然气初装费等费用,王东等人虽已交纳这些费用,但对方却3个月后才交付房屋。此外,虽然该实业有限公司和物业公司所交付的房屋的面积符合双方约定,但没有温泉池设备。

  据了解,海南某有限公司和万宁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其开发的南海雨林温泉小区的房屋销售宣传资料中明确说明和允诺有温泉泡池,但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开发商称宣传资料仅供参考

  王东等人认为开发商不仅逾期交房,而且其宣传资料与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符,因双方对有关事宜协商不下,王东等20位购房者于2012年4月16日向万宁法院起诉,希望两公司能返还非法收取的费用,赔偿迟延交房违约金以及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交付的标准所造成的损失,其中主要指的是阳台温泉泡池的缺失。

  然而,开发商则认为宣传资料上也载明了“本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买卖合同规定为准”等内容。

  王东等20人因此案曾多次向万宁市相关部门上访,后又诉至万宁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各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和返还收取的温泉进户费、天然气进户费、灭蚁费以及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交付的标准所造成的损失等。

  调解两公司支付两年物业费

  2012年1月8日,万宁法院一审判决海南某有限公司支付给朱某等人每人逾期交房违约金992元、温泉泡池损失500元等共计1492元。

  为查清案情以及避免造成当事人诉累,海南一中院承办法官找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点,多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释疑、疏导,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差距逐渐缩小。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海南某有限公司与万宁某物业管理公司自愿负担王东等人购买的南海雨林温泉小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说明和允诺

  应视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宣传资料上明确载有温泉,但实际上交付后却没有温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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