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小伙爬高压电线杆掏鸟窝触电身亡 家属获赔6万多

2013年06月13日 14:0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小伙为了掏鸟窝爬上了一根高压电线杆,却不幸触电摔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惨祸,小伙的家人将相关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7万余元。记者昨天从武进区法院获悉,综合考量后,法院最终判决由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

  小吴老家在外地,来常打工好几年了。去年6月3日的下午,吴某骑车经过武进区横林镇崔横路,忽然看到路边的高压电线杆上有鸟窝。吴某便将车子停到路边,爬上了电线杆去摸鸟蛋。由于该电线杆为10千伏的高压电线,小吴在攀爬过程中不慎触电并从高处摔下,导致全身多处脏器损伤,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噩耗传来,小吴的家人为了给小吴讨一个公道,一纸诉状将江苏省电力公司常州供电公司和江苏省电力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47万余元的赔偿。

  武进区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因高压电触电死亡,且没有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常州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常州供电公司系省电力公司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因此应由常州供电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省电力公司对常州供电公司不能承担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攀爬高压线路电杆及可能接触高压线会发生触电事故的危险性,而其在应当见到常州供电公司在涉案电杆上设立的“禁止攀爬、高压危险”警示标志后仍擅自攀爬高压电力线路电杆,导致触电死亡,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吴某攀爬电杆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吴某有自残、自杀的主观故意,故而常州供电公司免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日前,武进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小波 庄园 邵家伟)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