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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乡村医生购假狂犬疫苗给病人注射获刑

2013年06月13日 15:07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我压根不知道是假药!为赚几十块的差价给伤者注射假狂犬疫苗,草菅人命,这么缺德的事我做不来!”面对检察官,乡村医生李大海情绪激动。但是,李大海说了假话。记者今日从江苏丰县检察院获悉,李大海因销售假疫苗获刑。

  此案的检察官说,知情就是犯罪,不知情,仅是违规,一个“不”字带来的法律后果,相去甚远。

  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蒋春伙同他人购买包装盒、配套说明书和标签等物品,先后生产“万信”牌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并将其销售。该案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成为了2012年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2012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江苏丰县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大海仅仅交代了以80元的单价购买了200盒人用狂犬疫苗,给伤者注射了10盒(单价120元)外,其余均销售他人的事实。但他一直强调:“药是我买别人的,但不知道是假药。”

  人用狂犬疫苗只有由县级卫生防疫部门从市级卫生防疫部门购进后,再将其向乡镇卫生院派发。被狗等动物咬伤的人,必须在乡镇卫生院或者县防疫站由专人注射人用狂犬疫苗。乡村医生没有资格购买或注射人用狂犬疫苗。

  李大海的行为,已经违规,但是否构成销售假药罪,参与办案的人员此时有了争议。对嫌疑人生产、销售假药证据确凿、充分的一律从严打击,从重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犯罪论处——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着力体现。有人认为,李大海并非主犯,情节也相对轻微,主观上没有购买假药的故意,所以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本案检察官认为,是否有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成了本案中李大海获罪的关键。

  然而,有无主观故意,不能仅凭嫌疑人一己之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假药而提供包装材料的,以生产假药罪的共犯论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故意,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药品的特性、进货途径、进货价格、自身职业等方面综合分析,不能紧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贸然定论。

  人用狂犬疫苗进货和销售价格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李大海作为乡村医生,以每盒80元的低价(市场单价200元左右)购入,再以12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并给他人注射。以不正当的途径购进人用狂犬疫苗,没有任何手续、发票,他显然不能肯定该疫苗是真的,这种情况下仍然购买并销售,主观上应该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面对检察官步步为营的讯问,李大海最终低下了头,承认了“想赚钱才托人买假药”的犯罪事实。

  蒋春、李文章等主犯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二到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李大海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通讯员 李高参 王理想 记者 米格)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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