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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隐瞒精神病史女方要离婚 法院做出准予判决

2013年06月13日 15:41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现年31岁的胡女士,因丈夫陈先生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且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胡女士,导致胡女士数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先生离婚。闸北区法院日前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2008年1月,胡女士与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胡女士和陈先生因经济及家庭琐事产生隔阂。2010年6月,胡女士独自离家,胡女士、陈先生携女分居至今。婚后,陈先生多次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2010年10月,胡女士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1年12月,胡女士又起诉离婚,后撤诉。

  审理中,胡女士指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2月,对方突发精神分裂症进入区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自己才知晓对方初次发病在2007年,对方婚前隐瞒了病史。2009年3月对方出院。2010年1月,对方开始不服药,2010年1月,自己与对方口头协议离婚,分割了双方的存款、首饰等财产,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女儿随对方生活,自己住回娘家。2010年4月,对方要求与自己复合,双方和好后共同出去旅游。2010年6月,对方在公众场合情绪失控打了自己,之后自己独自回到崇明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认为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判令与对方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对方生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40元;现在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离婚后,双方自行解决住房。

  陈某则表示,双方谈恋爱时,他曾经将自己在2007年突发精神疾病的事情告诉过女方。婚后,双方感情尚可。现本人对女方还有感情,希望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故不同意离婚。如女方同意离婚后孩子随本人生活,女方一次性支付5年或10年女儿的抚养费(每月按1200元计算),并给付被告补偿款200万元,本人即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表示如原告满足被告提出的条件即同意离婚,被告患有精神疾病且久治不愈,原、被告分居已逾两年,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离婚后女儿随被告生活并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妥,可以采纳。至于子女抚养费补付及给付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告的工资收入,酌情予以确定。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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