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宁波一原告及律师为谋利益庭上做虚假陈述被罚款

2013年06月13日 16: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6月13日电(记者 何蒋勇 实习生 林波)近日,浙江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裁定,陈某和王某为谋取自身利益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依据新《民诉法》,对说谎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分别罚款七千元。

  原告陈某是一名板材销售商,和被告丁某、毛某有生意往来。由于丁某是本地人,陈某比较信得过,所以他卖给毛某的货很多时候也经由丁某转卖。2011年7月,陈某和丁某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陈某向丁某提供一定规格数量的板材,价值50多万元。这批货最终又由丁某转卖给毛某,所以“收货单”上留有毛某的名字。

  陈某和丁某的合同上还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发地人民法院——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诉讼。

  后因被告丁某只付了9万元后便拒不付款,只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款48.5万元的欠条,陈某便将丁某告到江东法院。考虑到丁某下落不明,陈某为了能让自己拿到钱,便试图把毛某也追加为被告。但由于合同上和欠条上都是陈某和丁某两人的签名,江东法院没有同意追加被告。

  陈某便和自己的律师王某合计,故意隐瞒合同和欠条的存在,只凭着收货单,将官司另行起诉到丁某的住所地法院——海曙法院。

  海曙法院民二庭法官在做了很多调查工作后才得知合同和欠条的存在,而且合同上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应该是江东法院,相当于之前海曙法院做了些无用功。陈某和王某还在庭上做了虚假陈述,否认丁某已还了一部分款项的事实。

  据律师王某表示,自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条职业伦理才说谎。但当庭撒谎,难道就是律师的职业伦理?

  海曙法院认为,陈某和王某隐瞒事实、作出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审判活动和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法院最终对原告陈某和其律师王某分别作出了罚款七千元的决定。(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