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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政局处长因猥亵儿童一审获刑 称不认罪

2013年06月17日 06:52 来源:法制日报案件 参与互动(0)

  备受社会关注的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原处长李军诱奸男童案(本报案件版2012年8月11日曾作报道)有了最新进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军以给付金钱、物质等利益为诱饵,多次引诱猥亵3名不满14岁男童的犯罪事实,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4年。

  据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此前披露的消息,经审查,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李军使用QQ在腾讯网通过发漂流瓶和聊天方式结识不到13岁的男童小杰,并诱骗小杰到自己的住所,先后5次对小杰进行猥亵。去年4月至5月间,李军又用上述方法结识12岁半的男童小彬,并先后3次对小彬进行猥亵。去年4月间,李军又用上述方法结识13岁的男童小辉,他再度利用金钱、购买iPad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男童小辉,并对其进行猥亵。

  荔湾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猥亵儿童罪,并于今年3月19日向荔湾区法院提起公诉。4月11日,因案件涉及被害人隐私,荔湾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军自从因牵涉猥亵男童被批捕后,始终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的辩解理由之一是,自己不是同性恋者,并和多名异性有过交往,但由于各种因素,最终没选择结婚。他之所以频频与多名男童亲密接触,是因为接受了市政协的一个提案,需要研究同性恋男童的心理和行为现象。

  庭审中,李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此案被害人的陈述是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情况下获取的,取证程序不合法。另外,李军自称是为了政协的提案而联系其中一名被害男童,同时辩解不认识另外两名受害者。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取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李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而李军从未供述有关其所写政协提案的架构、命题以及建议等方面的具体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李军负有调查收集同性恋材料的工作职责。

  法院查明,3名被害人各自陈述李军对其猥亵的地点与案发现场的照片相一致;3名被害人对李军的体貌特征描述相一致;公安机关查扣的图章、积分卡等物证证实是李军猥亵被害人后赠送给被害人的酬劳,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一致。公安机关还分别通过对被告人李军的电脑、被害人的电脑进行检查,提取的被告人李军发送的“漂流瓶”的内容、腾讯QQ聊天记录,证实李军确有通过网络寻找并猥亵不满14周岁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具有猥亵儿童的故意,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听取宣判后,李军仍不认罪,辩称:“对方所说的事实与真正的事实出入很大,上不上诉我要回去考虑一下。”  本报记者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黎鸣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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