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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九成发自基层 多与经济犯罪交织

2013年06月17日 08:1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法条链接

  刑法第408条之一 【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做屠宰的不吃肉,有注水;种大棚的不吃菜,下了毒;至于拿老鼠肉当羊肉卖的,俨然已经成了业界良心”。这句“戏言”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所面对的严峻形势。而食品安全监管者作为“守门人”,在履行监管职责时的“走失”,已成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

  针对食品安全犯罪背后所存在的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主动介入。《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今年1月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已立案查处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139件191人,还有一批案件线索正在排查中,有效促使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积极主动承担起食品安全“守门人”责任。

  渎职多与经济犯罪交织

  湖北省襄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洛2700余千克,销售给河南、江苏等地饲养户,非法获利250余万元。致使食用该产品的大批生猪不符合安全标准,危害到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0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61亿元。

  而这种后果以及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完全有可能在2008年6月就被有关部门发现、制止和惩罚。

  2008年4月,湖北襄樊市有关部门召开兴奋剂专项检查工作会,要求各地对所辖化工企业进行摸底检查。6月5日,时任襄樊南漳县工商局九集工商所所长的周某,在未深入襄九公司车间、仓库检查的情况下,就在有关表格上写下“经实地检查,该企业证照齐全,无兴奋剂产品,也没有使用相关原材料、辅料。”事实上,襄九公司第二天才向周某提供原料和库存产品明细。而南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流光志未提出任何质疑,便在南漳县工商局提供的表格上签下“该产品不属兴奋剂”的研判意见。

  “分析全国检察机关2011年至2012年查办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玩忽职守罪比较突出,占比51.6%。”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渎职案件检察处负责人表示,由于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多、流通广、监管复杂,发生安全事件通常是多个监管部门、多个监管人员共同渎职造成,因此串案、窝案也比较多发。

  “此外,渎职犯罪与经济犯罪相交织的状况,占渎职犯罪相当比重。”该负责人表示,权钱交易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一些监管人员之所以滥用职权,包庇纵容非法食品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食品,就是因为存在贪污贿赂等贪利型犯罪。

  逾九成渎职案发自基层

  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检在开展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中,查处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而今年仅1月至4月,就已经查处139件191人,呈现大幅增长。

  除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力度外,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多发现象还有其他一些综合性因素。

  “大约90%以上食品安全渎职案件发生在基层,基层监管人员主动履责意识有待提高。”该负责人说,一些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行业“潜规则”不闻不问,或者长期坐视不管,或者在监管活动中走过场。

  “当然,这与监管对象过多、区域流动性较大,监管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等客观原因也有关。”据介绍,在我国,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

  “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监管渎职行为。从查处情况来看,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问题尤为突出。”数据显示,在今年查处的191人渎职犯罪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3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30人,工商部门29人,这3个部门占比就超过一半。

  经过对发案情况进行分析,7个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易发多发: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不认真履行职责,放纵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伪造食品合格检验结果、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或错误出证;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

  潜伏性致渎职证据灭失

  “各地检察机关加大力度查处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碰到一些问题和困难。”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涉案单位移送是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但相关食品监管职能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害怕移送犯罪会损害声誉,对出现的有关渎职犯罪,缺乏主动移送动力,甚至会设置障碍。

  “食品安全渎职犯罪主体是食品监管执法人员,他们的渎职行为隐蔽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位负责人说,一些监管部门以检测技术有限或者监督体系标准不完善等为由进行推脱,影响了检察机关调查的效率和科学性。

  此外,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具有潜伏性和延续性,不少有毒有害食品食用一两次不会出现问题,但是长期食用就会严重危害人身健康。食品监管渎职导致的后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容易发生变化,相关证据容易灭失,为食品监管渎职人员掩饰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今年以来,最高检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配合,对公安机关移交的一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最高检审查后向各地检察机关转办、交办248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定性,有效指导了司法实践。这名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加大了案件督办力度,及时派员赶赴有关地方,督导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

  据了解,在即将举办的第15个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中,最高检渎检厅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通过宣传挂图、宣传片等形式宣传反渎职工作,通过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等方式,深入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部门、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记者赵阳 见习记者蒋皓)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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