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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持枪打人宣判被害人不知 法院:非秘密审理

2013年06月17日 11:0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年前曾引起热议的河南省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区分局副局长牛豪“持枪打人”事件,近日因一则“秘密审理漯河牛豪案,受害人及其律师浑然不知”的网络消息,再次引发网友关注。6月16日,审理此案的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依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不存在不公开开庭审理问题,“秘密审理”系误解。

  被害人获赔出具谅解书

  2012年4月3日,河南某电视台报道称,有记者在漯河采访一处名为“河畔雅墅”的非法建设后,遭到漯河市房管局召陵区分局副局长牛豪等人的围堵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牛豪还曾持枪威胁其中一名被害人袁某。

  此事件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公安机关经侦查依法刑拘了相关责任人。漯河市有关部门也认定“河畔雅墅”违法,依法予以拆除。

  2012年3月28日,袁某到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报案,郾城公安分局当天立案侦查后,牛豪等10名涉案人先后主动投案或被抓获。侦查终结后,警方将牛豪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移送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郾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害人申请法院回避。2013年1月5日,该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西平县法院管辖。

  案卷显示,该案发生后,被告人牛豪找到中间人王某协调。在王某主持下,被害人周某、郭某与牛豪于2012年4月1日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牛豪自愿一次性赔偿周某、郭某人民币10万元整,作为精神补偿及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周某、郭某收到牛豪的赔偿后,对牛豪表示完全谅解,不再追究牛豪的任何责任;二、周某、郭某需协调公安部门使牛豪免于一切刑事及民事责任;三、此事一次性了结后双方不得结怨,相互不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四、周某、郭某应协调公安机关,以便及时终结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赔偿事宜。”赔偿协议签订当日,周某、郭某收到赔偿款。

  2012年4月5日,袁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内容为:“我叫袁某,就3月27日被牛豪误打一事,鉴于对方积极主动向我道歉,我已从内心对他谅解,并对我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赔偿(伍万元整)。请求公安机关对牛豪从轻处理。”

  并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告知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西平县法院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本解释第138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之前,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履行完毕。”

  “考虑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也已收到赔偿款,并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且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询问被告人、被害人的笔录中得到确认。”这名负责人解释说,承办法官在庭审前阅卷中,未见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请求,故未告知被害人参加此案庭审。

  据该负责人介绍,2013年4月22日,郭某到西平县法院询问案件有关情况时,工作人员询问其赔偿协议书上是否为其本人签名时,郭某回答是其本人签字,工作人员又询问其是否收到赔偿款,郭某回答说,赔偿款也已收到。在工作人员制作的谈话记录上,郭某签了字。

  “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法定开庭审理条件。开庭公告于开庭3日前张贴于本院大门外公告栏中。”西平县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13年3月26日,西平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据介绍,法院开庭审理时,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豪等10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并有旁听群众参与,不存在不公开秘密开庭审理问题,有庭审监控录像佐证。

  被害人均不是新闻记者

  在罪名认定上,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西平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员认真查阅了案卷,公诉机关仅指控牛豪涉嫌非法拘禁罪一项罪名,并不存在多项罪名。针对牛豪是否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问题,案卷中显示仅涉及一只全金属气手枪,依据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这名负责人说,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后,经评议并经西平县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故以非法拘禁罪对牛豪等10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并于4月1日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此外,经漯河市委宣传部与《党的生活》杂志社、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害人袁某、郭某的身份进行核实,《党的生活》杂志社对袁某身份的回复是:该杂志社与袁某没有任何业务联系,该杂志社查无此人;北京人民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对郭某身份的回复是:郭某并非该公司员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徐哲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告知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的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但从保护被害人知情权和司法公开角度看,如果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也就不会有被害人所说的“秘密审理”误解发生。(记者邓红阳赵红旗)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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