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绊倒状告路人 索赔1000元获赔32块
2013年06月17日 12:3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王女士在路上摔伤,称被白先生绊倒,她起诉索赔1000余元。近日,西城法院一审认定白先生担责50%,赔偿王女士32.45元。
王女士诉称,2012年12月30日,她和女儿在街上步行时,被白先生绊倒,致其膝盖红肿、门牙松动,身体多部位阵痛。当时,白先生主动上前说了对不起,并与其妻子陪同她去宣武医院口腔科,医生建议到口腔医院治疗,但白先生企图逃逸。此事经牛街派出所民警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她起诉要求白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8.9元、交通费5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白先生辩称,事发当天自己正抱着孩子往前走,王女士跑到前面摔倒了,并坚持认为是他的责任,但他并不知道怎么回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人行便道上行走时发生身体接触,王女士摔倒后受伤,对于她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均存过错,王女士的医药费及交通费损失,法院考虑双方各分担50%,王女士的其他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白先生赔偿王女士医药费4.45元,交通费28元。(记者 裴晓兰)
【编辑:王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