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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债凑16万彩礼 离婚后法院判女方退还

2013年06月17日 13:17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一对年轻人,通过媒人介绍一拍即合,订婚时,男方东拼西凑,给了女方16万元彩礼,把姑娘哄得很是开心,二人很快登记结婚,然而婚后没多久二人就频发争吵,又迅速分居,几年后因为离婚他们闹上法庭,而当初的16万元彩礼应不应该要回来,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案情回顾

  借债凑16万彩礼离婚后要求返还

  2006年初,来自福建某地的农村小伙子小均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小美,二人很是合拍,很快就开始交往,成为一对令人羡慕的小情侣。没过多久,他们的订婚事宜就被摆上了日程。

  根据当地的风俗,订婚时男方要给女方一笔彩礼,可小均家境一般,16万元对他们家来说是笔大数目,但为了让小美高兴,小均一家还是向亲朋好友借钱,凑够了16万元作为彩礼给了小美家。此后,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婚后没多久,因为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并且越吵越凶。半个月后,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小美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与小均分居,两人的关系陷入僵局。

  几年后,小均以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美离婚。而小美也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失去希望,同意离婚。

  在庭审中,小均要求,小美一家应当退还当初订婚时他给的16万元彩礼。小均诉苦道,家里条件本来就不好,为了给这笔彩礼,负债累累,生活就更加困难了。如今婚姻走到尽头,他认为这笔钱应当返还。

  而小美则认为,作为约定的风俗,彩礼是小均自愿赠送的,不应该退还。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小均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理由充分,因此,对小均请求被告小美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举案说法

  这三种情况彩礼要返还

  嫁女儿索取彩礼,是我国民间由来已久的婚嫁习俗,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作为对女方家庭抚育之恩的一种报答。在福建一些地区,彩礼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让不少男方家庭叫苦不迭,为了娶到一个媳妇,不乏全家被迫举债的案例。而一旦婚姻关系发生破裂,为了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很容易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那么,本案中双方都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很快分居且离婚的,彩礼该如何处理?

  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龚为民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明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适用后两条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据法官介绍,男方给付彩礼,往往是出于风俗习惯,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那么,如果双方并没有结婚,则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如果彩礼仍然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背离,当然要返还。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例外)。而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的,但却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女方利用彩礼骗婚,在收到彩礼并办完结婚登记后不久,即以各种理由要求离婚的,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给付彩礼一方极为不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对于这些情况,即使结了婚,也应当要求返还彩礼。

  而《解释(二)》中提到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龚为民律师认为,这里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由于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正如本案中,小均的家境本来就一般,为了支付彩礼,他们一家向亲朋好友借钱,东拼西凑才借够了16万元,而导致这之后生活更加困难。

  此外,法官解释,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除了相关解释中提到的情况,也会考虑到彩礼的具体用途、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并且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东南快报 黄妍)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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