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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护栏存安全隐患 女工上班撞伤获赔四万多

2013年06月17日 13:49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女工上班途中,撞上路边护栏受伤,向发包该项工程的市路灯管理处索赔。市路灯管理处称该项目已完工一年,早已交付,但拿不出相关证据。盐城晚报记者从亭湖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判决市路灯管理处赔偿女工受伤造成损失的四成,合计4万多元。

  王女士是市区某机械公司职工。2011年6月7日上午8时许,她骑电动自行车沿市区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公交公司门前,进入分车式道路,由于该道路较窄,她撞至路边钢架护栏致左脚受伤。

  受伤后,王女士被送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左足贯通伤,左足第二、三、四跖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足拇趾骨骨裂,左足背皮肤缺损。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钢架护栏是市路灯管理处在该路段安装,事发时尚未安装结束,也未设置明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所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万多元。

  市路灯管理处称,事发路段的护栏工程由市公安局发包给他们施工安装的,于2010年6月27日竣工,而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6月7日,工程已交付一年了,但没有手续。王女士在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过程中自己撞上了交通护栏,考虑到实际情况,愿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据了解,2010年5月27日,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向市建设局书面函告,要求对市区建军路、文港路、人民路段的交通设施进行改造,沿线隔离设施进行更换。市建设局于同年6月2日签字同意,指定市路灯管理处负责实施。

  2010年5月30日,市路灯管理处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无锡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市区人民路(北闸大桥-黄海路)交通护栏、防撞柱等工程发包给无锡公司施工,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30日,竣工日期同年6月29日。合同签订后,无锡公司即组织施工,2010年6月27日,该工程竣工,由市路灯管理处验收合格。后该交通护栏及设施即投入使用。

  这次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在该事故护栏的顶部安装了防撞装置。

  2011年6月25日,警方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女士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遇有情况措施不当,其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的严重过错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亭湖法院认为,王女士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撞上被告施工安装的交通护栏受伤,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本案中,该路段交通设施及沿线隔离防护设施更换工程,由路灯管理处承建,事发时交通护栏顶部未有防撞柱,该护栏顶柱存有安全隐患,王女士撞上护栏顶部受伤,被告辩称事发时该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王女士承担60%的责任,被告市路灯管理处承担40%的责任。一审判决市路灯管理处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合计42144.74元。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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