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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定罪量刑均从重

2013年06月17日 14: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上海6月17日电 (记者 陈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表示,今后,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院将不仅定罪从重,量刑从重,还将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高院披露,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其中包括,“熊猫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地沟油”案、“毒豆芽”案等社会广为关注的案件。

  法院方面表示,上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罪名较多,包括的食品品种较多,被告人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此外,该类案件共同犯罪突出,甚至形成“产、供、销”犯罪链条,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

  据统计,在68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8起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涉案30人,包括加工、销售病死猪肉;8起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18人,包括生产、销售添加三聚氰胺的熊猫牌全脂甜炼乳等。

  13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29人,包括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等。3起为非法经营罪,涉案8人,包括将工业用盐假冒食盐销售给他人食用等。此外,这些案件还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邹碧华表示,近两年来,上海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惩罚力度明显增强,刑期明显加重,罚金数额亦明显增加。

  据悉,上海高院已于近期制定“十条实施意见”,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据此,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者,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根据“十条实施意见”,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法院将依法从严惩处。法院还将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据悉,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法院将依法判处其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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