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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年采砂河道变深 两幼童采沙筏上玩耍一人溺亡

2013年06月17日 16:35 来源:拉萨晚报 参与互动(0)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年仅9岁的小乐和堂弟小明在河边玩耍,看见河边的水塘里有用木头扎成的木筏,两人手舞足蹈地登上木筏玩耍,在玩耍的过程中两人不慎掉入水中,好心的路人将两人救上岸,不幸的是小乐在送往医院救治的途中死亡。

  小乐的父母经事后了解,河道中的木筏系非法采挖河沙的杨某放置,因杨某常年采挖导致此处的河道加深,也未在河道变深处放置任何警示标志。因此,小乐的父母将杨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对小乐的抚育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经查,杨某属无证挖沙,其在停止采沙后未将用于采沙的工具木排移除,致使小乐登上木筏上玩耍,不慎掉入水中溺死亡。

  检察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结合本案来看,杨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自采沙且在采挖结束后未及时将采沙工具木筏移除,致小乐爬上木筏玩耍时不幸溺水身亡,因此杨某存在主观过错。小乐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因此,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杨某承担30 的责任,赔偿小乐父母各项损害20余万元,小乐父母承担70 的责任。

  检察官提醒

  采挖河沙,需得到有关部门许可,办理相关手续,非法采挖,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采沙作业要强化安全意识,避免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父母作为监护人,须履行好监护职责,看管好孩子,别让类此悲剧再次发生。(记者 梅忠通 讯员 陈荣 熊慧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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