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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子停车场临时起意绑架他人 勒索赎金196万

2013年06月18日 09:55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在停车场临时起意绑架他人,并勒索赎金196万元。被告人马某春等4名被告涉嫌绑架、非法持有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12年8月2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马某春、陶某勇驾驶日产轿车至龙岗公园大地小区中国银行对面停车场,受害人孙某乐到该停车场取车时,被两名被告强行带上日产轿车,并且被胶纸蒙住眼睛、嘴巴,双手被反绑。马某春开车驶往东莞市清溪镇九乡。途中陶某勇强迫受害人给其妻子程某玲打电话,让其准备人民币200万元赎人。

  马某春随后通知被告人张某卫做接应。22时许,张某卫驾驶一辆皮卡接上孙某乐和其余两被告。8月29日凌晨,三被告将受害人带到了张某卫在龙岗爱联的住处,张某卫负责看守,马某春和陶某勇联系程某玲索要赎金,并将孙某乐带到了东莞市郊一处山坡。当晚7时许,程某玲在龙岗坪地中学附近将赎金196万元人民币交给马某春和陶某勇,三名被告遂在龙岗南联学校附近将孙某乐释放。

  事后张某卫分得赃款25万元,其余赃款被陶某勇和马某春带回了陶某勇位于东莞的住处。陶某勇将5万元赃款交给妻子即被告人李某,并告诉其是绑架他人所得,李某将5万元藏匿在家中衣柜内。公安机关还查获陶某勇手枪一支,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手枪。

   检方认为,陶某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以绑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春和张某卫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的庭审中,只有马某春请了辩护人,张某卫的妻子在一名亲属陪同下到庭旁听,整个庭审中多次掩面抽泣。四名被告均表示认罪。陶某勇称是他提议绑架勒索的,在绑架的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对受害人使用过暴力。200万元的赎金是受害人孙某乐自己提出,并不是他们跟其家属商量的。至于程某玲当时给了多少赎金,陶某勇称自己一直都不清楚数额,但陶某勇坚称自己并没有给过妻子李某5万元,衣柜里的钱是他放进去的。

  李某对此也辩称,自己并没有得到过陶某勇给的赃款,更不知道这些钱是绑架所得,直至公安到其住处将陶某勇抓获时,她才知道钱是绑架所得。李某表示自己当时是想为丈夫减轻罪行,才谎称拿过5万元并藏在了衣柜里。

  被告马某春称自己还未分到赃款就已经被抓获。张某卫则辩称在绑架前自己并不知道参与的是绑架。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深圳商报)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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