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中新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马学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6年的解释相比,这一司法解释的很多标准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6曰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况。此外,对于“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等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强调,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此外,《解释》还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了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和程序。据介绍,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