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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子江案二审维持原判 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2013年06月18日 10:51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维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即原审被告人吕子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原审被告人吕子江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61262元,予以追缴,返还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

  此案因被告人及律师当庭翻供,曾引发广泛关注。随着金华市中级法院法官落下法槌,吕子江脸色灰败,再看不出昔日风光。

  吕子江,1964年出生,原任永康市江南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

  2010年3月22日,吕子江作为江南街道农房改造领导小组的组长,负责永康市某村新农房改造工程。在第二期农房改造过程中,该村村支书将村里的房子以80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出让给他。

  吕子江以外甥的名义买了140平方米。后来,吕子江的姐姐以同样的优惠价买了70平方米。之后,腾出100平方米,以17000元/平方米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获利27万元。后来根据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同期这个地块的市场价为1.55万元/平方米,这次买房卖房的活动中,吕子江共收受贿赂105万元。

  除了收受贿赂外,吕子江还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公款。2008年至2011年间,吕子江五次将自己与家人外出旅游的费用以“农家乐建设考察”等公务出差的名义进行报销,共贪污公款61262元。

  2011年7月4日,吕子江因经济问题被永康市纪委予以“双规”处理。2011年7月21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吕子江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012年8月1日,吕子江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2年12月12日,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6年。收到判决书的吕子江不服,提出上诉。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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