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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患精神疾病女子不堪折磨相约自杀 先后死亡

2013年06月18日 10:58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一个是铜陵的女青年,一个是南京的女大学生。2012年10月28日,两人相约自杀,结果女大学生死亡,女青年昏迷(几月后又自杀身亡)。痛失爱女后,女大学生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女青年父母赔偿三十八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昨天,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两女子相约自杀

  章小婉(化名)是铜陵市女青年,吴珍珍(化名)是南京的大学生。2012年4月,章小婉因患忧郁症在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与同在该院治疗的吴珍珍(医院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相识。同年10月6日两人在交流病情后,均表达了轻生的念头。之后,两人商量了多种自杀的方法和地点,并相约在铜陵自杀。

  2012年10月28日晚,两人在铜陵某小区楼顶分别服用治疗抑郁症类等药物自杀。章小婉服药后晕倒躺在楼顶,失去知觉,第二天,她跌跌撞撞从居民楼楼梯口走出,并躺倒在居民楼电梯内,后被小区保安发现,将其送到家中。得到消息后,章小婉的姑妈来到章小婉家中,将还在睡觉的章小婉带到自己家中看管。

  去年10月30日,章小婉返回事发地,发现吴珍珍已死亡。

  两家父母对簿公堂

  吴珍珍父母向法院起诉,认为章小婉邀约自己女儿到铜陵自杀身亡,要求章小婉父母赔偿三十八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章小婉于今年元月24日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章小婉和吴珍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因不堪疾病的折磨选择轻生的道路,是二人自己放弃生命权的结果。整个过程不存在谁主动、谁被动。因此,章小婉对吴珍珍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未当庭宣判

  吴珍珍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月17日上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章小婉方律师认为吴珍珍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铜陵自杀是两人多次相约共同作出的;吴珍珍方律师则认为,是章小婉发出邀约吴珍珍才来到铜陵自杀,所以对方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父母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

  案件未作当庭宣判。法官表示,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互谅互让,早日平息纠纷。(新安晚报 姜蕊、朱春友)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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