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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严惩环境监管失职犯罪

2013年06月18日 11: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马学玲 阚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回答记者提问。孙军工在此间介绍,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

  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条对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

  孙军工表示,《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等。

  “与《2006年解释》相比,很多定罪标准有所降低,目的就是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孙军工说。

  发布会上,在谈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环境监管方面的不到位和缺位情况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称,关于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规定的问题,刑法第408条专门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做了规定。

  韩耀元称,今天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这八种情形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谈及检察机关加大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打击力度时,韩耀元说,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查处环境监管渎职犯罪,在2011年1月到2012年12月,最高检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将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八个重点查办的领域之一。在专项工作中,严肃查处了一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

  韩耀元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指导。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就有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这个案例主要强调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也符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要求。失职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以环境监管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韩耀元说,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制定了工作方案,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执法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美丽中国”建设过程之中发生的危害民生的犯罪,包括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发现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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