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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车辆因暴雨遭水淹 法院:保险公司应赔付

2013年06月20日 15:4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车主张女士投保的车辆在行驶中遭水淹后熄火,造成车辆维修费损失7.3万余元,某保险公司以双方签有免责条款拒赔。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张女士保险金7.3万余元。

  2012年6月1日,张女士向该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在双方签署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暴雨以及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2012年12月26日,张女士向法院诉称,她允许的驾驶员驾车时遭遇暴雨,行驶中遭水淹后熄火造成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7.3万余元及律师费1万元。张女士向法院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索赔申请书,证明出险原因是“暴雨”及“行驶时被水淹”。张女士还向法院提供了保险事故发生地点及发生时该地天气情况资料等证明。而保险公司辩称张女士该诉请不属保险理赔范围,拒绝赔付。

  经审核,在机动车辆保险简易案件索赔申请书载明,2012年8月21日,涉案车辆在“凯德广场前面行驶时被水淹”,出险原因为“暴雨”。查勘意见载明出险原因为“暴雨”。后双方约定涉案车辆到一家4S店定损点定损。张女士允许的驾驶员及保险公司查勘员对上述内容均签字确认。4S店对涉案车辆定损及维修,并开具了金额为7.3万余元的维修费发票。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涉案保险合同约定,暴雨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还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不认可,判决对投保人的损失应予赔偿。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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