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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员挪用公款40余万 中饱私囊获刑8年

2013年06月24日 17:34 来源:拉萨晚报 参与互动(0)

  6月21日,记者从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了解到,拉萨市某医院收费员次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40余万元公款供自己挥霍,直至案发前仍无法归还挪用款项,最终获刑8年。

  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日,被告人次某在某医院门诊收费室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编造各种理由,拖延上交所收门诊费和不及时与收费室负责人对账等方式,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疯狂挪用医院公款40余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在发案单位向检察机关报案后,次某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暂时使用,满足特定需要后准备归还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本案中被告人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在利用医院收费室工作期间每天经手现金的机会,无视国法,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后,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挪用公款罪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通过诉讼程序,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被告人次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记者 齐永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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