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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县公安局等强拆村民房屋被判赔70余万

2013年06月26日 08:56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两个村民在向村委会缴纳了相关费用后在荒山上建造房屋,4家政府机构竟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捣毁。6月17日上午,获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历时近三年的两起行政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等四被告拆除原告任同岳、党保珠房屋损失45.46万元和24.7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辉县市上八里镇回龙村村民任同岳、党保珠(身患残疾)先后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同意并分别在申请表、土地补偿证明上加盖了公章。随后,俩人缴纳了相关费用,在有关手续尚未办理好的情况下开始建造房屋。4月20日,在没有下达任何行政执法手续的情况下,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派出80余名人员和10余辆执法车将两在建房屋捣毁。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任同岳、党保珠二人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经河南省高级法院审查,新乡市中级法院指定,获嘉县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了审理。2011年11月,获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辉县市公安局和辉县市上八里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判决后,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2月,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两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恢复审理,任同岳、党保珠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分别为150万元和80万元。

  审理期间,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评估,原告任同岳、党保珠被损毁的房屋价值分别为45.46万元和24.7万元。

  获嘉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任同岳、党保珠请求确认被告辉县市国土资源局、辉县市规划局等四政府机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案件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房屋业经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了相应价值,鉴定机构的评估价值客观真实,应当予以认可。四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对其异议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价值虽高于评估价值,但其对评估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报告应当予以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宋向乐)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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