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书金案开审:其供述与之前聂树斌案报道有矛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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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成焦点
6月25日9时,在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检察员、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法槌敲响,审判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刘志廷宣布继续开庭,上诉人王书金被法警带入法庭,审判长让值庭法警为王书金去掉手铐引导到座位上。
在今天的庭审中,检察员与王书金的辩护人立场和观点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辩护人本应站在王书金的立场,为王书金减轻处罚而辩护,检察员本应为指控王书金犯罪而努力,但庭上情况恰恰相反。
在庭审中,上诉人王书金在述说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后,分别就构成重大立功涉及的强奸和故意杀人事实进行陈述。王书金对原判决认定其实施的上述三起强奸、杀人致两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关于其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自首问题原判已经认定,且在第一次开庭时已经审理,合议庭决定此次开庭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审判长宣布:因强奸犯罪事实涉及个人隐私,对涉及强奸犯罪事实部分依法不公开审理;对涉及故意杀人犯罪事实部分,依法公开审理。
针对王书金的法庭陈述,辩护人、检察员分别对上诉人王书金进行发问和讯问。针对王书金上诉所提理由是否成立,控辩各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上诉人王书金的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出,关于上诉人供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的问题,可以认定这起强奸杀人案应该为上诉人王书金所为,上诉人对这起案件的供述是真实可信的。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答辩意见时认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
第一,王书金关于被害人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身穿白色背心,脚穿尼龙袜,颈部压有玉米秸,拿开玉米秸后,可见一件花衬衣缠绕在颈部。王书金却供述,其强奸被害人后,被害人全身赤裸,没有穿衣服,并没供述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而被玉米秸盖着的、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是该案关键的隐蔽性细节,只有真凶才能供述出来。
第二,王书金关于杀人手段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中,被害人尸体除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王书金的供述是先掐被害人的脖子,后跺胸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比如他说,跳起来跺被害人的胸部,跳起来一尺多高,跺了好多次,听见被害人的胸部咯嘣咯嘣地响,我觉得肋骨都骨折了。如果被害人是被人跺死的,尸体不可能没有骨折。
第三,王书金关于作案具体时间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实际情况不符。该案案发于1994年8月5日17时以后。被害人17时下班洗澡后,骑车沿新华路至孔寨村之间的土路回家,途中经过案发地遇害。王书金却始终供述,他是在14时左右作案。
第四,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被害人实际身高不符。该案被害人尸长1.52米,王书金供述,被害人比他稍低,身高和他差不多。王书金身高1.72米,比被害人高出2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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