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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工薪酬不及正式工1/3 “同工同酬”如何保证?

2013年07月02日 09:4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临时工享有和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全泽超 摄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新规最大的亮点是强化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保障,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

  据了解,对于“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未实施之前就已经有规定。但政府或国企等单位的“临时工”同工不同酬情况一直存在。新规中关于强化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条例,可操作性如何?

  【新法解读】重新修订劳务派遣规定

  此次修订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作出新的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这次修订劳动合同法,核心内容就是重新修订劳务派遣方面的有关规定。”江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新法实施前开展了检查并进行了培训。近日,人社局也对新规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新规的一大亮点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其中注册资本从之前的“不得少于50万元”改为“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人社局方面表示,以往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通过提高注册资本、明确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行政许可资格等新规定,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有利于推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发展。

  新规另一大亮点是,强化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保障。“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人社局方面表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与此同时,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的岗位范围,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将防止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工。

  【现状调查】个别派遣员工工资少2/3

  近5年来,劳动力自由流动市场的逐步成熟后,劳务派遣业快速崛起,派遣公司不断增多,参差不齐。相关部门表示并不清楚目前行业内有多少这样的公司。记者了解到,在江门几个比较大的派遣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以及银行、国企等单位,而劳务派遣工主要聚集这些单位。

  小叶现在江门某银行担任“大堂经理”一职。两年前,她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今年再三考虑之下,带着无奈的情绪续签了两年。“之前签合同时,有跟我们说,2年后有机会转正,但是现在很失望。可没有找到别的出路,最后还是先续了。”她说,在银行内,不止大堂经理,还有客户经理都是属于劳务派遣。整个单位数下来,估计有100多名派遣工。“以往工作两年后大多有机会转正,但是我们这批只有3个人转正。”

  上周末,小叶还去参加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虽然不是正式工,但也希望提升自己。”她说,其实公司对派遣工和正式工的管理都一样。但是在工作量和薪酬上有着很明显的差别。“始终不是正式的,重要的工作不会让我经手,只分配最低层工作。所以有时感觉像个打杂的,兼了清洁工、保安的工作。”她说,所在的银行网点因为没有请清洁工和保安,她每天早上到那都要搞卫生,因为没有保安,客人拿着大笔钱时,有时她还要做护送工作。而福利待遇方面,她和正式工一样都有过节费等,但是由于基本工资以及绩效考核有差别,“拿到的工资连正式工的1/3都没有”。

  对于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的“同工同酬”,她说自己及身边的派遣员工都知道,但是并无太多期待,觉得“说得容易,落实完全另一回事”。

  记者走访发现,除了像小叶这样的派遣工,在新规出台之后,还有另一群“合同工”受到关注,那就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临工。“同工同酬”一词成焦点时,这部分人也纷纷“诉苦”。“我们做的比在编的要多,但他们一个月五六千,我们只有一千多。”在政府部门当合同工的小卢觉得,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政府机关里最明显。记者从侧面了解到,由于政府合同工增多,员工维权意识增加,在用工方面,近年也出现了员工投诉政府单位的案例。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性质决定“同工不同酬”维权难

  据悉,以往劳动维权方面很少收到涉及同工同酬的维权案,多数是关于离职经济补偿问题。实际上,这也与相关法规的可操性有关。“所谓‘同工’具体如何定义?这就很模糊。像新规中对劳务派遣岗位范围作出限制,但是所提到的‘非主营业务岗位’也很模糊,没明确指定,落实时企业很难做。”法律界从业人员赵小姐说,条规不能说不可以落实,但它要很详细地规定才行。

  “可操作性几乎是没有的。”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李英姿律师表示,其没有遇到过关于“同工不同酬”的纠纷案,究其原因,在企业几乎不存在这种“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企业里一进来就签了合同写明工资待遇。平时所指“临时工”多数是在政府、国企等单位中,往往去应聘这些单位的辅助性岗位都比较难,不少还是通过私下的关系才能进去。“连进去的机会都难得,更不会把‘同工同酬’拿出来说事。”她觉得,用人单位性质决定了对此提起诉讼也不多。而这次新规中对劳务派遣的“临时工”定义,她也觉得很难操作,“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但现在很多‘临工’,他们在这个岗位工作肯定不止6个月,还有辅助性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的规定,实际可操作都不强。”(陈春花)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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