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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院长:去行政化为司法体制改革破题

2013年07月02日 10:4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司法不公是一个为社会所诟病的问题,它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认为,司法不公的原因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司法腐败,“我们没有真正找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其中司法行政化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因素之一。”而广东法院系统当前正在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正是去行政化,促进公正司法。

  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司法有许多东西要做,从人治的司法走向法治的司法,政治和司法的关系是回避不了的问题。当下,社会各界和法学界都在问,如何乘着党的十八大的东风,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铿锵有力的声音,便是去行政化。当然,对于这一论题的论述已有多年,但是落于实处,具体到司法实践之中,法官不免还是被告知——判案要有政治意识。在走向法治的当下中国,司法行政化已成为习惯,在理论上,司法要服从大局,服从社会效果,服从于上级法院,这都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

  被视为司法行政化最典型的表征便是“个案请示”。下级法院在案件判决前,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获知上级法院的态度。也正因此,当事法官遇到重大案件时不会为自己的判决而担忧,因为裁判风险或者说个人风险被轻易化解,自己的司法理性常忽略不计。上诉程序本身就是另行设置的确保司法公正的防范程序,但在“上情下达”的司法裁判模式下,二审程序不过是过场而已,因为一审判断早已体现了二审法院的意志。

  司法行政化的更多弊端无需赘言,法官若不能真正为自己的判决负责,所谓独立性无从谈起。郑鄂院长表示,我们传统的审判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因此必须寻找科学的审判方式。去行政化,让法官真正成为法官是其中的重大命题。深圳福田区法院、佛山中院正在推进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便是为了改变以往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让法官通过自己的司法理性、司法逻辑、司法伦理,独立行使审判权,为自己所作出的判决负上责任。在选任审判长开始之前,便已经采取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等阻击外界干预法官断案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阻吓外界对于案件的非正常因素插手。事实上,也只有建立在独立审判基础上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才会真正落于实处,让法官责任回归。这样的做法还是法院系统对于独立行使审判权所作的最大可能努力,而行政化的干预往往又不以法院内部的意志为转移。正因此,郑鄂院长强调,更大步伐的改革,就需要中央进行大的框架内的顶层设计。显然,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已经不是一地法院所能推动的改革。

  司法行政化的实质是司法人治化、司法的非规则化,最终将导致法律的失效。法治社会的首要特点是法大于权,法大于权自然要求司法去行政化,否则司法就难免变异。立法者以人的尊严为最高立法原则和法官唯法律是从的司法原则,是法治社会的最高原则。从该原则出发,司法趋于去行政化,是派生出来的司法原则,是最基本的司法原则。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欣喜地看到,一些对司法的非正当干预已经有所放缓。从这个角度而言,广东司法体统在司法去行政化道路上的努力,将为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破题。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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