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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弃婴性侵频发 对未成年人强制性保护引关注

2013年07月05日 09:5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段时间以来,在广东深圳乃至全国各地,虐童、弃婴、性侵事件屡见报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深圳市律师协会近日组织召开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视野”圆桌会议上,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未成年人屡受侵害凸显社会机制缺位,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张颖指出,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多为农村子女、留守儿童,这些群体应得到社会重视。她在工作中发现,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并不是没有相关机构,有时甚至出现机构重叠的现象,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却未起到任何法律作用。张颖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牵头机构,比如“少年司法保护局”,通过该机构来整合社会力量,协调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性保护。

  深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原主任陈宏辉认为,遭侵害的未成年人中,外来儿童、留守儿童占很大比例,学校已成为未成年人受侵害的“重灾区”。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方面,父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补充,在前两者缺位的情况下,政府应承担首要监护责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海霞律师也认为,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包括民政局、教育、司法、妇联、团委等多个部门,但这些“相关部门”没有明确一个监护职责,这样的“影子主体”就起不到作用。

  这些部门要真正体现出保护和监护作用,一方面要给监护人以帮扶支持,另一方面如果发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再具有这个职责时,这些部门就要发挥监督作用。

  “我在台湾台北乘地铁时,对站台内的一处细节印象很深。在站台中区划出有妇女夜间保护区,该区域被全程全方位监控,夜归女性如担心自己安全,可选择站在保护区内,男士不得靠近。”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郭璇玲提出,即使法规再完善,若与实际脱节也是毫无意义的,应有配套细则和可操作规范,将监督职责具体到某一部门,落到实处,同时注重细节和措施。此外,未成年人保护亟需社团等社会力量帮助指引。(记者游春亮)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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