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开发商抵押已认购房产被判赔钱 双倍返还定金20万

2013年07月05日 10:1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抵押已认购房产开发商被判赔钱

  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 并支付定金利息

  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收取10万元定金后,将房屋抵押。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万元,并支付定金的利息。

  2012年6月12日,郭某与北京京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由郭某认购对方建设的一套房屋,并就建筑面积、单价、总金额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当天,郭某支付10万元定金。房地产公司随后将涉案房屋进行了抵押。

  郭某起诉称,他得知房屋被抵押后,认为购房有风险,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他认为,房地产公司私自办理抵押登记并隐瞒相关事实,强行要求他用自身房屋为开发商的商业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影响合同签订的重要原因,起诉要求解除认购书,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10万元定金的利息。

  开发商辩称,郭某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其自身的原因,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也不影响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影响网签,不影响郭某办理贷款。公司可以退还定金,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仅判决解除双方认购书,开发商返还郭某10万元定金。郭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房屋的抵押设定情况属于房屋权属变更的重大事项,给郭某购买房屋增加了不合理的负担。郭某在二审中提出,如房地产公司解除抵押,则同意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抵押,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签订,房地产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郭某要求返还双倍定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基于上述责任认定,郭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10万元定金的利息的主张,亦予以支持。法院终审改判郭某胜诉。(记者 裴晓兰)

【编辑:肖媛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