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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没签物业合同 物业算出滞纳金1.2万元

2013年07月05日 15:08 来源:武汉晚报 参与互动(0)

  “我买房时物业公司还没进驻,没签物业管理合同,但近来小区物业公司通知我去补交物业管理费和1.2万元物业费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我该交吗?”昨天,在新洲常乐新城买了房的陈女士向本报求助。

  陈女士介绍,2005年,她在新洲常乐新城买了一套住房。由于购房时那片住宅区还未成规模,他们并未签过物业管理合同,也未交过物业费。近来,陈女士想装修房子,小区内的新博达物业公司前来催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说他们是2008年开始入住的,他们要求陈女士补交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080元和滞纳金12688元。陈女士吓了一跳,她不明白这些滞纳金从何而来。

  记者就此采访了新博达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他们2008年与开发商签定物业管理协议后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这些业主一直拖欠物业费不交,他们便参阅了移动公司收费和水电收费的相关滞纳金条款,计算出了物业费的滞纳金。

  物业公司这样计算滞纳金合理吗?记者就此咨询了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据介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未对物业费滞纳金标准做出明文规定,滞纳金应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进行约定。(记者李红鹰)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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