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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店长“被辞职”获赔11万

2013年07月05日 16:2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由店长降为代理店长,再被免去代理店长调任营业员,后又被公司“辞职”。在某电器公司工作6年多的孙先生,近日在与公司的一场劳动合同纠纷诉讼中胜诉。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孙先生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1.1万余元(税前)。

  丢物解职

  27岁的孙先生2006年4月进入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去年4月,公司以孙先生在担任店长期间丢失门店彩电及数码相机为由,免去他的店长职务,降为代理店长。两个月后,公司又免去孙先生代理店长职务,安排他做营业员工作。并从6月1日开始,公司就停发了孙先生的工资。2012年9月30日,公司向孙先生开具了退工证明。

  仲裁获赔

  工作上遭遇一连串变故的孙先生,去年12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2万元。

  今年1月,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某电器公司应支付孙先生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1.1万余元。某电器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对簿公堂

  法庭上,某电器公司表示,对孙先生调岗及停发工资,是因为孙先生在管理门店期间造成公司财物遗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为孙先生办理退工手续,是因为孙先生委托表弟向公司辞职,而且,公司与孙先生通过电话确认。某电器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孙先生表弟书写的“证明”等。孙先生对这些证据均不予认可,并表示从未接到公司关于确认其辞职的电话。同时,孙先生也不认可公司对他岗位的调整。审理期间,公司没有进一步向法庭提供孙先生主动要求辞职的证据,也没有提供门店彩电和数码相机遗失的证据。

  企业违法

  主审法官蒋萍表示,本案中,原告在未确认由他人办理辞职手续是否确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被告赔偿金。同时,原告就其对被告调岗及停发工资的做法,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故应当按此前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被辞职期间的工资。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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