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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读司法解释 老赖以为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查封

2013年07月05日 17:26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如果你住着宽敞房子却不还债,那就打错算盘了

  拖欠货款20万元不还,法院执行时说没钱;被查到名下有房产将查封时,又称这是自己唯一住房,有最高法司法解释依据不能执行……遇到这种老赖,法院怎么处理?

  昨日,经大足区法院调解,李某拿到了拖欠已久的20万元货款。

  老赖不肯还钱

  2012年7月,因多次催款未果,李某将卢某起诉到大足区法院,要求支付20万元货款及利息。

  诉讼阶段,李某的代理律师调查发现卢某在九龙坡区买了房,足以证明卢某不差钱,但对方就是不还。

  据此,法院对卢某所有、位于九龙坡区石坪桥某小区内的一套住房进行查封。今年初,法院判决卢某限期支付货款。判决生效后,卢某依旧不给钱。

  去年5月,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要求评估拍卖查封的卢某所有住房。法官找到卢某,卢某并不配合:“手头紧,等手头宽松了一定还。”

  打错如意算盘

  6月20日,法院动了真格,要求卢某交出住房钥匙,拟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处置。这时,卢某才道出了他抱着的侥幸心理,原来,卢某认为,这套房子是他和家人的唯一住房,可以要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依据是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卢某认为,该司法解释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

  执行法官向卢某进行了法律宣讲,告知其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法院执行中处置唯一套住房,只是言明要为被执行人留有进行正常生活的条件。并且,对于被执行人假借只有一套住房以恶意赖账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法律明确禁止和否定的。而且,法院已查明卢某户籍所在地是大足区石马镇,而查封的住房位于九龙坡区,法院可以推定这不是卢某的日常居所,处置该房屋不会对卢某生活造成实质影响。

  双方达成调解

  卢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的侥幸心理没有丝毫法律依据,若再不履行还款义务,花了几十万元购买的住房很有可能被法院依法强制拍卖。于是,他表态愿意配合法院工作,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请求法院给申请人做工作,减免部分利息。

  执行法官找李某谈心:双方是生意上的老伙伴,卢某这几年生意不顺、经营亏损严重;如果评估、拍卖卢某的住房,法律程序比较长,还款周期也长;做点让步,卢某现款付清。  

  昨日,在法官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卢某当场支付了欠款。

  误读司法解释

  “每年都有好几起这样的案件,被执行人拿着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执行人员搅缠。其实,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被误读了。”办案法官说。

  该法官介绍,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产的所有权。“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华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对于申请人是不公平的。”法院会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其实,这些老赖们没仔细查看按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法院可予以执行。”

  可采取五步走

  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李帅律师称,代理类似执行案件时,在执行具体程序上可通过以大换小的方式进行置换,以解决老赖赖账的问题。如果你也遇上老赖以唯一住房抗衡法院执行,怎么办?李帅律师支招,当事人一般可以采取五步走的方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审查该住房是否超过被执行人生活必需;二,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三,落实过渡房;四,依法拍卖;五,拍卖后对被执行人的住房问题按照以大换小的方式办理,或者在拍卖款中优先保留相应价款,由被执行人自行购买或租赁房屋,最终实现和谐执行,同时保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曾衍理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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