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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非法集资案详情:非法集资致集资户损失6.2亿

2013年07月15日 07: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案34.52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并引发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火车站等多起群体事件。7月12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

  最大量维系资金链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系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确认,2003年6月至2003年9月,曾成杰为获得湘西自治州图书馆、体育馆、群艺馆、电力宾馆、东方红市场等开发权,采取瞒报开发资质和资金能力、行贿湘西自治州州长杜崇烟的弟弟杜崇旺(已判刑),以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名义获得“三馆项目”的开发权。

  法院查明,曾成杰获得“三馆项目”的整体开发权后,于2003年11月与范吉湘在吉首市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后,在当地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三馆项目已由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和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联合开发。同月15日正式开始以《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以年回报20%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至2004年1月30 日,该集资主体才变更为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来自判决书的事实显示,2004年1月30日至2008年9月上旬,曾成杰决定以三馆公司的名义对外集资,采取与集资户签订认购协议书、承诺书、投资协议书、投资合同书等形式,并直接向集资户开具借条、收据,发售钻石卡、金卡、银卡、普卡等集资形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集资。在三馆公司极度缺乏资金和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曾成杰为了保持资金链运转,设计了多种集资模式,并组织宋长银、曾正、张宏霞、陈容花、陈喜深(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积极开展非法集资吸纳社会资金。

  为了最大量地集资,曾成杰不顾自身兑付能力,与吉首地区其他非法集资公司盲目攀比集资利率,反复多次提高三馆公司的非法集资利率。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9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法院查明,为维系资金链,曾成杰还隐瞒“三馆项目”吉首商贸大世界一期房产销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亏损的事实,用集资款出资,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虚假宣传三馆公司开发的房产销售好、开发项目多,项目区域由湘西吉首市拓展到省会长沙和株洲、邵阳等大中城市,在三馆公司投资没有任何风险等。此外,曾成杰还通过邀请明星参加三馆公司成立周年庆典、大众飚歌、开展情系农民工等活动大肆彰显所谓的公司实力,并通过花钱为三馆公司和曾成杰个人换取“湖南商业地产十强”、“2005年—2006年度湖南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2007年“中国房地产先进单位”、“第二届中国企业改革十大杰出人物”、“中国诚信企业家”等荣誉,扩大社会影响,骗取集资户的信任,向社会公众大量集资。

  同时,曾成杰使用集资款以他人名义投资和成立公司,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等转移公司资产,集资总额34.52亿余元,但是实际投入工程项目支出只有5.56亿余元,占集资总数16.12%。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直接转移资产共计2.64亿余元,个人隐匿占有大额集资款1530万元,将资产转移到邓友云名下1991.768万元,直接套取731.99万元。

  退本付息出现困难

  法院查明:2008年7月,三馆公司集资款退本付息出现困难。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2009年1月12日14时许,集资户吴某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综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已退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总金额6.27亿余元;支付集资利息总金额9.41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法院认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湘西“三馆公司”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

  本报记者阮占江

  本报通讯员蒋泽军冯茜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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