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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损失应纳入公共补偿

2013年07月15日 09:1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好心人欧树新驾车逼停劫匪,却撞烂了自己的私家车,由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欧树新的4万元维修费没了着落。上周,在媒体报道此事之后,保险公司迅速开通绿色通道,为欧树新办理了保险理赔,全额赔付修车款。

    这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见义勇为的欧树新不必独自承担高额修车费,为好心人“埋单”的保险公司“赚”了声誉,省了烦恼的地方政府又多了一个可供宣扬的正面典型。

    看似圆满的故事,其实并没那么美。别忘了,在媒体报道之前,欧树新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奔波于各个部门,只是希望拿到一纸认定书,以顺利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当然,没有部门为此破例。假设没有媒体的介入,欧树新不知还要等待多久,才能给4万元的修车费找个着落。

    就这件事情的过程而言,政府部门的说法和行为很值得商榷。即便是因为法规所限,无法将见义勇为时的碰撞认定为交通事故,但在这样一则传递着正能量与社会责任的事例面前,相关部门有更多理由主动为欧树新排忧解难,而不该让好心人因为做好事而承受意外的压力。

    其吊诡之处还在于,事发之后,交警部门指望保险公司以“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赔偿。但是严格而言,作为企业的保险公司并没有义务一定要为欧树新开辟绿色通道,反而是致力于公共安全的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市民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损失给予补偿。

    事实上,这已不是东莞第一则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的故事了。在此之前,东莞有新莞人反扒被刺重伤,自付4万余元的医疗费;也有退伍军人追劫匪受伤后,无钱医治。

    一个应被憧憬的局面是,当见义勇为者因义举而遭到损失、损害后,应该有机构能够填补见义勇为者所受的全部损害,使其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未受损害时的状况,而且基于对其精神的鼓励,予以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这样的机构,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例如在美国,一方面,有完备的法律保障见义勇为者不因义举造成的意外伤害,而受到惩罚或讹诈;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社会组织,在见义勇为者自身遭受损害后,能对其施以必要的援助。

    建成这样一个完备的机制,当然非一日之功。但是,东莞至少应该有一些可以努力的方向。在此方面,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双重努力不可偏废。

    在社会组织方面,东莞近些年着力于社会建设,已培育出一些规模较大的致力于本土公益的社会组织。比如东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如今已是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机构,欧树新此次就从基金会获得了1万元的奖金。去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年收入达939.7万元,我们可否期待,这家社会组织能够继续扩大它的公益范围呢?此外,每年获得数千万元社会募捐的东莞市慈善会,是否也能增添新的机制,对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好市民,给予一些公益性的补偿呢?

    当然,建成完备的见义勇为鼓励机制,政府部门更应起到主力的作用。如何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如何为见义勇为者开辟绿色通道,如何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物质与精神鼓励,这些都需要东莞多方着力,而归根到底而言,是要通过制度化的设计,将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纳入到公共补偿之中。李书龙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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