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烧毁他人汽车为乐获刑四年
2013年07月15日 11:03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一男子以烧毁他人汽车为乐,最终为自己的“爱好”付出沉重代价。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
今年3月9日凌晨4时40分许,现年29岁的徐某来到南昌市棉花街,看到一辆淡黄色的比亚迪小汽车停放在路边,遂用拳头将该车的后窗玻璃打碎,然后进入车内坐在驾驶室的座位上抽烟,后将该车烧毁。随后,徐某从南昌市棉花街穿过带子街来到清平巷,再次烧毁了一辆黑色的比亚迪小汽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毁坏他人价值65031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江南都市报 吴云、张世民、记者龚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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