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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视死刑犯会见权有违法理民情

2013年07月15日 13:1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7月14日《京华时报》)

  我国刑诉法解释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可见,无论是罪犯要求会见亲属,还是亲属要求会见罪犯,都是法定的权利。

  这条新闻引起公众的关注。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发文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一回应让人惊奇:长沙市法院对法律规定居然如此无视,如此法律水平,怎么能适宜在法院工作。

  接着,长沙中院又有新的说法: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这一说法也是漏洞百出。第一,从先前的回应看,长沙中院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因而才没有通知犯人;现在又说通知了犯人,是犯人自己没有要求;第二,即使这一说法是真的,也还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规定通知犯人是在“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而不是“验明正身”时;同时,还应该通知罪犯的亲属,看其亲属有无会见的要求。

  天理、国法、人情,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应该让死刑犯最后见亲属一面。对于长沙中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权利需要查处:一是查清事实,到底有没有通知犯人和家属,是什么时候通知的?二是,对责任人进行追责,这件事究竟是谁的责任?是法律水平太低,还是故意无视法律规定?殷国安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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