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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司机未关车门 乘务员摔出车外遭碾压身亡

2013年07月15日 13: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7月15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华萱)温州平阳县的刘某是一名客车乘务员,没想到工作伙伴的过失造成了行车悲剧,工作场所竟成了她葬身之处。日前,温州平阳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驾驶员林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平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林某是平阳一家运输公司的员工,快要50岁的他已有多年驾龄。刘某今年40岁,2年前进入运输公司从事乘务员工作。作为乘务员,除了负责售票之外,她还肩负着安全引导乘客上下车,维护乘车秩序的职责,工作本身也是公共汽车安全行驶的一大保障。

  3月29日,林某驾驶客车从温州机场驶往平阳县水头方向,刘某是这趟车上的乘务员,在行经鳌江镇上一个路口停车下客时,意外却发生了。

  刘某引导乘客下车后,林某却没有关闭车门直接起步,致使她摔出车外,继而车后轮碾压刘某身体,造成其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过世后,她的家人悲痛不已,想不到工作风险让他们阴阳永隔。刘某工作的运输公司先行出面与其家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42.5万元,而肇事司机林某也拿出了1.8万元。

  此后,刘某的父母、丈夫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将林某、平阳某运输公司、平阳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

  平阳法院交通审判站受理案件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在平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认为应该以保险车辆承载的空间为限对其进行划分,刘某虽然摔出车门外,但是实际上她未上车才导致被车后轮碾压死亡,死亡结果发生在车外,理应参照第三者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目下先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在车外被碾压就属于第三者进行认定,受伤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受害人的原始位置,事故发生最初受害人是在车上,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

  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及原告均同意放弃追究被告林某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客车未关闭车门情况下起步导致摔出车外,继而被车后轮碾压造成死亡,在这一过程中,该客车一直处于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刘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

  相应的,她的死亡就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不负赔偿责任,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4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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