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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神病人权益保障 家庭政府不应缺位

2013年07月15日 15:0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该法的亮点之一,即是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这项原则,被外界解读为对被精神病的有效防范,赋予了终结被精神病的功能。

    据悉,目前美国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法律法规,并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根据精神卫生法规定,必须向审查委员会递交治疗机构资料,诊断证明,病人意见书(无论同意或者拒绝),监护人、家属意见书,经过审查委员会批准,才能对病人进行强制性治疗。

    而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包括精神专科医师、心理医师、护理师、社会工作者、病人权益促进团体代表、法律专家等。通过不断立法调整相关政策,美国减少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可能,还促成了精神病患的权益保障的不断提高。从收治程序上严格把关,我国刚刚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被指是一大进步。

    针对藤县首先出逃的精神病患者黄自超的实际状况,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继华表示:从人性的角度考虑,一旦是成年人,且符合出院的条件,哪怕其家属不去接纳他,医院也应该准许其出院。“长期将一个本可能康复的人,关在医院与其他病人住在一起,不出精神病才怪!”

    但从另一方面看,陈继华也认为,在诸如藤县这样偏僻的地方,尤其是落后的农村,医院的顾虑也并不是没有道理。“你放他出去,家庭不接纳,社会不认可,就业又难,定会产生后续的社会问题。”面对这种两难境地,陈继华认为出路就在于:家庭与政府,都不能缺位。

    他还认为,对家庭而言,要有明确的监护人,必须监管到位。对于一个初愈出院的精神病患者,面临后期的康复,家庭应该尽到责任。而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政府可尝试修建康复院,若经济条件不行,还可尝试采取社区康复的模式,让符合出院的病人,回归小型社会。”

    陈继华坦陈,目前北京海淀区精神病防治院,探索了一种新的康复模式:让出院的患者组成一个模拟家庭,病人可以积极地进入自己的角色,有种被接纳感,他们会很快地康复。“我正准备去观摩下这种方法,但要在偏远的农村做起来,这确实是个问题。”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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