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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受害人辩护律师否认双方和解传言(图)

2013年07月15日 15:3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李某某案受害人辩护律师否认双方和解传言(图)
李双江与儿子同台演出。(资料片)

  辩护的底线

  7月1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少年李某某的新律师,在其博客上发表声明称,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加之此前两位新律师向媒体表示,要对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一时间,该事件再次引发舆论热议。

  知名歌手之子,是否成年成疑问,先后两任律师请辞,双方律师庭审前互掐……一场司法审判,渐渐变成一起娱乐事件。

  可这毕竟不是娱乐,7月8日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不管是谁的儿子,违法者终将面临法庭的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被认定为未成年人的李某某,和本案的受害者杨女士,均为受相关法律保护的对象。不管庭审结果如何,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与社会、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仍是这个社会和每个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案情复杂”

  复杂在哪?

  到目前为止,纵观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的发展过程,“案情复杂”屡屡成为关键词。

  2月28日,警方称因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案情复杂”,李某某被延长拘留一个月。3月初,李某某的第一任辩护律师袁诚惠辞去代理职务,知情人士称因“委托人的一些想法让律师感到通过法律程序很难办到。”

  5月30日,李某某的第二任辩护律师薛振源,因“案情复杂”且李某某母亲要求为儿子辩护的难度较高等原因,辞去辩护工作。7月4日,海淀检方称,因案情“极其复杂”,已将该案退回海淀警方继续补充侦查。

  出于对涉该案的嫌疑人及被害人保护的考虑,相关证据并未得到相关部门披露。而根据目前媒体所披露的内容来看,在专业刑辩律师的眼中,除了该案涉及名人之外,并无复杂之处——

  2月21日凌晨,李某某在北京一停车场被便衣警察抓获,并被移交海淀区看守所。第二天,北京警方就李某某涉嫌强奸一事进行了通报。

  3月2日,公安机关以强奸罪报送检察机关申请批捕。3月7日,李某某被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6月27日,北京警方证实,此案已经侦查完结,并进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

  7月4日,海淀检方称为完善证据,已将该案退回海淀警方继续补充侦查。7月8日,海淀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公诉。

  国内知名刑辩律师朱明勇告诉齐鲁晚报记者,因为本案涉及轮奸等情节的特殊性,警方运用一些侦查技巧,很容易就能把事实搞清楚,所以案情并不复杂。

  真正复杂的是该案发展的过程。从北京警方通报案情开始,李某某因其国内知名歌手之子的身份备受舆论关注。随后,李某某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陆续被媒体曝光,其真实年龄也引发众多争议。

  先后两次更换辩护律师,让这一案件再起波澜。而新律师登场并声称将对其做无罪辩护,更引发了国内围绕此案新一轮的讨论。

  7月10日凌晨,李某某的新任辩护律师陈枢、王冉,在其个人博客发表声明称,媒体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和老艺术家。7月11日,受害人杨女士则委托其辩护律师田参军发表声明称,陈、王两位律师的做法,令杨女士感到“极其震惊、愤怒和悲哀”。

  “只为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署名为“娃娃洗澡”的黑客,在陈、王两位律师发声后不久,也向王冉律师所在的律所网站发起了攻击。这句话被留在了网站首页上,同时律所合伙人页面的头像也全部被修改。

  “无罪辩护”

  可能性多大?

  即便是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律师也拥有这样的权利,但陈、王两位律师的无罪辩护方案一经公布,还是立即引起了很多人的愤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根据《律师法》,辩护律师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洪教授还说,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如果刻意迎合被告人的意思而曲解法律和事实,审判长会当庭警告律师。

  除了陈枢律师有过成功为未成年人涉轮奸案主犯做过无罪辩护的经历之外,陈、王两位律师在声明中还指出,“本案是未成年人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

  声明指向酒吧的责任,以及作案时李某某的“酒后”状态。而据朱明勇律师分析,李某某被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唯一需要看的是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也就是有无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

  虽然在不少人看来,本案受害人去酒吧喝酒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联合公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已明确说明,“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酒后”实施犯罪行为,不会影响量刑。

  据此前媒体公开报道,2012年底,阿敏(化名)在广州地铁杨箕站邂逅了男白领阿斌(化名),当晚两人相约吃夜宵拼酒。阿敏醉酒后被阿斌送回自己家,醒来时发现阿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在得知阿斌没有戴安全套后,阿敏控告阿斌强奸。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阿斌有期徒刑1年。该判决亦引起了巨大争议,有网友指向该案细节,“在得知阿斌没有戴安全套后”,阿敏才控告阿斌强奸。但也有律师指出,“趁女白领神志不清时发生性关系,才是构成强奸的主因,至于是否戴套,只是情节问题,不影响本罪成立。”

  而当地一位刑事审判法官则指出,强奸罪最关键的是女方在案发时的意思,至于女方私生活是否混乱,并不影响罪名成立。该法官表示,审理强奸案要综合证据来判断,业内人士称之为“主观见之于客观”,“如果已经失去控制能力,当然就不可能有激烈的反抗行为和报警了,但酒后一清醒马上就去报案,就说明她当时内心真实的表达,就是不愿意。”

  有媒体指出,要证明李某某无罪,还可证明李某某是“病理性醉酒”。而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专家对齐鲁晚报记者表示,“病理性醉酒”目前在国内的判罚中,多停留在概念上。对被告的“病理性醉酒”,需要经过医学上和精神方面的严格鉴定。“可能会有律师在辩护时提出这一观点,但被采纳的案例极少。”

  在朱明勇律师看来,“无罪辩护”的方案并不明智,“即便受害者是同意的,那也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都该保护,

  怎样保护?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涉嫌强奸的李某某和受害人杨女士,都是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上述刑法学专家表示,庭审中应给予双方平等的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该案发展过程中,依法受保护的李某某姓名和照片等信息被曝光。而受害人杨女士近日也在其律师的声明中指出,她曾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被李某某肆意殴打、侮辱,并轮番施暴。事发后,李某某的监护人,也未向她表示最起码的人道同情和歉意。

  此外,在案发后网络还曾有传言说,经李某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嫌疑人家长联系到受害者并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最终得到北京户口、工作及房产等极大的物质补偿,甚至撤销控诉。但随后,受害人的辩护律师田参军否认了这一传言。

  田参军律师表示,目前受害人杨女士的精神状态很差,正在接受心理治疗。

  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在这一案件的发展过程中,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不管结局如何,他们都要走进法庭面对审判。

  然而,在案件之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对女性如何保护自己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思考,仍在继续。

  “这个案件给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敲响了警钟,同时,该案也提醒女性更好地保护自己。”朱明勇律师说,以此为戒,女性应对饮酒,特别是与异性饮酒等行为上做出自己的判断,在特定场合、特定时间有所防范。在因醉酒无力反抗而受到侵害之后,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并第一时间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刘德峰 朱洪蕾)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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