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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丈夫”债务作担保 被骗致人财两空

2013年07月15日 19: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东莞7月15日电(李映民 安致标)记者今天从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女子为“丈夫”担保而被骗的案子,法官提醒市民,为他人担保一定要谨慎。

  据法院介绍,郭某与秦某曾经在2010年摆结婚酒,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秦某在广东东莞做生意时,因合同违约欠债,后经双方协商,秦某表示愿意退款赔偿。于2011年6月11日,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某酒店,秦某、蔡某、温某与郭某四方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秦某将“妻子”郭某和自己的汽车分别抵押给蔡某和温某,并签订协议。

  《协议书》显示,因秦某违约将应卖给温某的某厂废纸三次卖给他人,并收取蔡某押金50万元,存在一货二卖的行为,经协商,秦某承诺自签订《协议书》起10天内,返还温某58万元、返还蔡某50万元,并自愿将一豪华轿车(登记车主为郭某)及一辆跑车(登记车主为秦某)抵押给蔡某及温某;若秦某不能按时归还押金,秦某自愿将上述车辆交给二手车行评估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还款,多退少补,郭某在《协议书》“担保人”栏签名。

  签订《协议书》后,先是秦某拒绝赎回郭某名下的车辆,后来郭某根本无法联系到秦某。郭某怀疑秦某谎称欠钱以骗取其车辆,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郭某将秦某、蔡某、温某告上了法院,称自己是遭受胁迫和恐吓才在协议书上签名,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撤销案涉协议书中郭某承担的保证责任。

  经法院查实,郭、秦两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已经摆过结婚酒,且两人经常互换车辆使用,二人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关系十分密切。在签订协议过程中,郭某自愿从大岭山回家中取回车辆的登记证书等资料,来回车程约需1小时左右,蔡某及温某并未胁迫和恐吓郭某。郭某回到签订协议的现场后,也并未与其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一审法院判定,郭某认为自己是在遭胁迫的情况下签名的说法,证据不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郭某表示不服,上诉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当前社会中,担保是一种很平常的行为,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担保并不只是签个字而已,在债务人不按时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人因为与他人关系好,拉不下面子而为其提供担保的时候,要首先想到后果。法官郑重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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