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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贩雇人炸死同行获刑14年 制炸弹行凶者被判无期

2013年07月17日 11:4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鱼贩找人炸死同行被判14年

  制作炸弹实施爆炸者被判无期徒刑

  卖鱼摊主许汉省怀疑同行苏某给他家鱼下药,授意李桂才教训一下苏某。李桂才用自制的爆炸装置将苏某炸死。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李桂才无期徒刑,判处许汉省有期徒刑14年。

  许汉省现年34岁,河南省农民,2004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半。李桂才48岁,北京农民,1994年6月因违反交通管理、妨害公共安全被行政拘留7天。

  法院查明,2012年5月至6月间,在丰台区六圈菜市场内,许汉省摊位上的活鱼多次出现异常死亡的现象。许汉省怀疑是26岁的卖鱼同行苏某所为,其妻亦曾与苏某发生口角。后许汉省以卖鱼不收钱的方式,授意李桂才报复苏某,并向李桂才指明了苏某的住处。李桂才为此利用水暖管件、鞭炮火药、钉子等物制作了一枚爆炸装置。

  同年7月11日晚10时许,李桂才来到六圈菜市场北侧墙外苏某租住房前,将上述爆炸装置捆绑在停放该房门前的电动三轮车车把上。当日晚11时许,苏某与其女友段某返回住处后,发现门前电动三轮车的车把上挂有异物,苏某前去摘取时爆炸装置被引爆,致苏某死亡,段某轻微伤偏重。

  许汉省作案后于2012年7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李桂才于次日被查获归案。

  受审时,李桂才认可指控,许汉省则辩称自己没有参与爆炸犯罪,也不知道李桂才犯罪,自己不构成犯罪。

  案件审理期间,经依法调解,李桂才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段某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苏某近亲属52万元;许汉省亲属代其赔偿苏某近亲属5万元;段某及苏某的近亲属对李桂才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李桂才从轻、减轻处罚,并撤回对李桂才、许汉省的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李桂才、许汉省曾因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二人预谋报复他人并由李桂才具体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偏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鉴于李桂才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许汉省能够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分别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裴晓兰)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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