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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车牌向车主索好处费属违法行为

2013年07月19日 08:4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那么车主涉水行驶导致车辆前车牌被水冲刷遗失,好心人捡到车牌归还并索要好处费,此举是否合法?为什么?对此本报法援在线栏目特约律师李英姿表示,好心人索取好处费的行为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

    首先,好心人捡到的车牌属于他人的合法财物,受到法律的保护。好心人捡到车牌,理应交还给车主,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好心人拾得车牌不归还已经违法。第二:车牌的所有人是车主,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假如好心人因索要好处费不成而拒绝把车牌交还给车主的话,属于对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侵占。好心人捡到车牌后只是代为保管,并不能归为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但侵占罪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考虑到案例中的车牌数额较小,因此不能构成侵占罪,其侵占行为按民事违法行为处理。

    而对于车主是否应该向好心人给付报酬作为报答这一问题,应分开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即假如好心人因捡车牌支出了必要费用是可以向车主要回的,而没有这一必要费用产生的话,车主是否给付好心人报酬作为报答是车主自身的选择,不是其必要义务。南方日报见习记者 黄文波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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