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摩托车专偷单身女人 被判刑1年3个月
魏某和夏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流窜作案,辗转许昌鄢陵县、城县,郑州新郑市,晚上专挑单身女性下手,连续抢夺手机,项链,现金等财物。2013年7月4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魏某是河南省襄城县人,平时没有正当职业,没有正常经济收入,好吃懒做。因为没钱花,就和夏某商量骑摩托车到许昌市区转转,看能不能抢些钱。在2013年4月5日23时许,魏某伙同夏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来到许昌市襄城县八七路大浪淘沙门口,看到女孩子崔某孤身一人从KTV出来,魏某骑车跟到崔某旁边,坐在车后的夏某趁催贝贝不备,将其挎在肩旁上的包夺下,随即魏某两人弃车逃窜。包内有一部味乐Vi80手机、70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045元。
2013年4月2日晚凌晨1时许,魏某伙同夏某驾驶摩托车又到许昌市鄢陵县人民路鄢陵县一高门口,发现孤身一人的田某,同样魏某骑车,夏某下手,趁其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一部步步高A320手机、9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75元。
2013年5月1日晚22时许,魏某伙同夏某驾驶摩托车到新郑市新建路中段海尔专卖店门口,以同样手段抢走刘某的手提包,包内有一部步步高V205手机、10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636元。
新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刑罚。 (记者 宋向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