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因琐事持火药枪报复杀人 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2013年07月19日 14:35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一男因琐事持火药枪报复杀人

  (海南)省高院日前核准案犯死缓判决并限制减刑

  20岁男青年因琐事报复他人,竟然持火药枪朝对方胸口开枪致对方死亡。日前,省高院终审裁定,核准省二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亮被核准死缓判决并限制减刑。

  今年20岁的王某亮,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去年9月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

  今年3月,省二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亮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王某亮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该院依法报送省高院复核此案。

  省高院复核确认,去年9月14日下午4时许,王某亮为报复陈某旗(男,29岁),持家中一支长管火药枪窜到临高县皇桐镇龙×糖厂保卫值班室前,朝陈某旗左胸口处开一枪,致陈某旗死亡。法医鉴定陈某旗系被霰弹火器枪击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王某亮向公安机关投案。王某亮家属案发后赔付给被害人家属共8500元。

  省高院认为,王某亮为报复被害人陈某旗,持枪击中陈某旗胸部致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亮因琐事杀害被害人陈某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王某亮案发后投案自首,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原判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日前,省高院依法终审裁定,核准省二中院一审判决。(记者 王忠新)

【编辑:肖媛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