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央视评多车碾压老人案:判决体现法律保护守法行为

2013年07月22日 00:53 来源:CCTV《面对面》 参与互动(0)

  “好人恶报”的“全责”之争

  【演播室】

  本周,四川成都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看起来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却引起了公众广泛的争议。此案的判决结果中,肇事逃逸的前三位车主逃脱了惩罚,而主动报警、在事故中有相应连带责任的第四辆车主却要承担全部主要的民事赔偿。“好人为什么没有好报?”、“判决结果是否不公?”、“会不会让今后的肇事者都逃逸避免担责?”面对这样一些列的问题,我们发现不但公众的态度不同,甚至法律界的人士也存在不同的态度和看法。

  本周,我们采访到了最早在媒体上对这一事件表达不同看法的法学专家韩旭和业界律师胡立新,他们将会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或许能够帮助我们厘清真相。

  解说:事故发生在2011年10月10日19时左右。老人曾某在成都龙泉驿区柏合镇龙华路横穿马路时,被一辆银灰色微型货车撞倒。据目击者称,该车在不远处停了一会儿之后离开了。随后,又有目击者看见一辆白色卡车和一辆红色运渣车分别从老人身上碾过并逃逸。接着,一辆红色QQ轿车从老人身上碾过,但车主彭某停下了车报了警。由于找不到前面三辆车的肇事逃逸者,于是死者家属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成都龙泉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第四辆车车主彭某赔付死者家属近40万元,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截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彭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市民1:我感觉如果是让这个彭某因道德上的一个善举而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的话是不是对彭某不太公平。

  市民2:我反正是如果以我的观点我是比较支持法院判决的,如果从这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方面我支持法院判决,因为这样的话虽然说彭某承担了所有的责任,但是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记者:从学者的角度怎么判断这个判决?

  韩旭:这个判决结果我认为,还是有一点问题。

  记者:您认为问题出现的环节在哪个方面?

  韩旭:我认为首先把事实搞清楚。

  记者:你认为事实不清吗?

  韩旭:我觉得表面上看是清了,实际上这里面的事实的认定包括一些情节还是不是那么明朗。

  解说: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韩旭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此案证据不够充分,法院作出如此判决,难免会引起质疑。但北京市才天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立新在接受另外一家媒体采访时,认为法院的判决基本没有问题,符合相关法律原则及精神。

  记者:你是什么时候知道这个案子的?

  胡立新:有四五天吧。

  记者:四五天前才关注这个案子。

  胡立新:手机上不是有这个上网这些信息,新闻,腾讯,它会自动下载到手机上看一下。

  记者:您当时看到这个案子,您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怎么判断?

  胡立新:我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我感觉确实有问题。

  记者:当时的题目对你的影响是什么?

  胡立新:那就是这个第四个是活雷锋,受到了不正当的待遇。

  记者:为什么会有这种感受?

  胡立新:因为从标题上解读不出他是侵权人。

  记者:在综合了所有的媒体信息的报道之后,您对案子的进一步的印象有没有一些改变?

  胡立新:有了一些改变。

  记者:发生了什么变化?

  胡立新:最根本的就是,第四个人他本身也是侵权人,他也从受害人身上压过。

  记者:所以您是接受这样的一个判定结果,认为在法理上是没有问题的?

  胡立新:这个判决应该还是,相对来说,还是可以的,

  解说:事实上,对于最后一次碾压是否最终导致老人死亡,一直是此前庭审的焦点。根据第四辆车车主彭某供述,他在碾过老人身体时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法院认为这是一个生命体征的表现,综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判定,彭某的最后一次碾压是造成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记者:哪些事实让你产生质疑?

  韩旭:我觉得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个从这个经验法则,从日常生活常识上讲,在彭某碾压之前已经有三辆车对他进行了实施了撞击和碾压,我觉得一个人的生命在经过三辆车的碾压之后,他的存活的机率有多大,如果他还能活的话我觉得那是一个生命的奇迹。

  记者:但奇迹有时候也会发生。

  韩旭:是,这种概率比较小,所以说法官在判案当中要懂得运用经验法则,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呢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彭某在法院上说他撞了之后看到这个被害老汉的腿动了一下,就认定这个老汉的死亡原因是由彭某造成。

  记者:但是在法官看来这就是生命体征的一种表现。

  韩旭:但是根据这个科学,或者根据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经验,因为动物你把它内脏掏掉之后,包括青蛙呀,什么杀一个鸡,它的腿都会动一下,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神经反射,当然了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可能需要生命科学,神经学、医学这方面的知识。

  记者:这是您提出两个非常明显的质疑点?

  韩旭:对,这就是事实,

  记者:从法学角度来看的话,如果说彭某在最后碾压曾某的时候,死者和伤者这两者最大的区别,在法律判决上会有什么样的区别?

  韩旭:如果他是死者的话,彭某根本就构不上侵权,任何责任都不用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要彭某承担所有的责任我觉得是不公平的,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害,那个损害已经造成了,前三辆车甚至第一辆车,第二辆车都已经造成了这个损害了,那么后面再经过的车你说他的责任有多大呢?

  解说:然而,包括胡立新在内的很多业内人士同时也认为,即使没有前面三辆车的侵权行为,彭某因在驾驶车辆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其也有造成曾某死亡的可能。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法院判彭某承担责任也是无可厚非。

  记者:那您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您怎么看?

  胡立新:像这类事件应该参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1条规定的是并发侵权行为,那么对待这个案件它适用的连带责任,实际上体现了三个原则,为什么有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什么,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所谓连带责任就是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有权要求,数个侵权人中的一部分,或者全体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认定你是数个侵权人中的一个侵权人,而且要法定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那么这个受害者就可以要求他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刚才说如果发生确定了几个前提成立的话,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应该是正确的。

  记者:但是人们认为这样的判决从道德层面上,促使更多的人面对如果有人被碾压或者是被撞伤的情况下,也会选择一些肇事车辆逃逸的行为。

  胡立新:归根到底为什么要规定连带责任还是一个维护权利的需要,追求正义的需要,效率和成本的需要,就是刚才说的正义,你怎么实现这个正义,如果让他一个人承担责任是错的话,我们换了判决方法,那这个案件就要,假设是有三个人,其他的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来处理这个事情,等到多久,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也不符合效率和成本的原则。

  解说:这起案子被媒体报道后,也引起不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报警的反倒惹上事儿,肇事者和碾压过去逃逸的倒没被追究?没抓到肇事逃逸的为何就判决?”大家对判决结果有着相当程度的迷惑和不解。

  记者:从法律讲的话,那么现在唯一能确定的这样一个涉及肇事方就是彭某,但是将来如果说发现了通过其它方式再追寻到了其他的逃逸者,有可能彭某也可以向他进行一些索赔。

  韩旭: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彭某这种追讨权利的实现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的,这个有赖于政府的公安的积极作为。

  解说:同样,大家对判决中“在其他车辆逃逸被截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如何进一步追责和保障彭某的权益也成为备受关注的重点。

  记者:但是对第四名就是碾压的司机来讲,他要承担前三名现在所有的责任和经济赔偿,对他而言的话他也会觉得内心是有委屈的。

  胡立新:是的,他应当,他可能会感到受一些委屈我理解,但是还是这是法律的一个强制性规定,它兼顾了各方的利益,首先我看到了网上的判决结果,就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你看40万其实他本人承担的部分很少,也就是说,由保险公司第三方责任险已经承担了,第二呢,他可以在前三位被抓住之后来向他们追偿,让他们自己共同承担由个人承担的这部分的赔偿损失费,同时我还是说对于第四者呀,我认为社会上应当给予理解,还要对他给予鼓励,我对他的行为是赞同的,一旦发生这个事故,要赶快停下来抢救报警。

  解说:事实上,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协调好“情”与“法”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对法官能力和智慧的考验。

  记者:如果说按照您的这样的观点来看的话,对于您现在您所掌握的一些事实,您觉得什么样的判决是合理的,是符合民意还是法律之间的这样的一个平衡点?

  韩旭:我觉得法院的虽然我没看到判决书,但是法院的判决从报道情况看,我认为法院的判决使用的侵权责任法第11条,侵权责任法11条讲的是无意识联络的侵权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就是株连,就是受害方可以向被告方的,可以向任何一个肇事者要进行请求赔偿,那么任何一个肇事者都要对全部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实相互之间有一个株连,它用的是一个民事侵权上的一个连带责任,那么第12条谈的是,按份责任就是根据过错的大小,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责任,如果能够查清的话,查不清的话可以平均分担,就是两个以上独立的分别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那么能够查清的话就按责任的大小,过错的程度来进行分担,如果不能查清的话平均分担责任,我觉得可能使用这一条,被害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被告人也考虑了被告人的实际情况。

  记者:但事实上人们会看到这样的一种现象,当这些被判决之后,人们会觉得逃逸的车辆很难被找到,他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愿意承担责任的所要承担的这些代价,就会很大。

  胡立新:这要是这样,逃逸者有一个侥幸心理,首先他认为自己能够逃避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我不敢保证或者说,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都不能保证所有的案件都能侦破,确实有漏网之鱼,确实有,但是就大多数而言,有一句话法网灰灰,疏而不漏,一旦被侦破这个案件,就是前三个逃逸者,一旦被侦破的话被抓住的话,他要承担比第四个驾驶员,侵权人要严重的多的法律责任,有可能要涉及交通肇事罪,因为《刑法》上交通肇事罪,逃逸是加重行为。

  解说:有关这起案件引起的争议,很多人认为,其实它已经超出法律的层面,更多地是道德风尚的探讨。

  记者:在您听到的一些民众对这样一个案件的议论中,您听到的最多的声音是什么?

  韩旭:我听到的最多的,就是说以后我驾车撞了人之后我的脑海当中很快就会闪现到这样的一个案件,那么我会选择逃逸,而不是积极地去报警进行救治,所以说法院的判决应该宣誓一种公平正义,应当培育鼓励和倡导一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而这样的判决给我们释放的用一句时髦的话讲,不是一份正能量。

  记者:为了一个无法改变结果的这样一个案子,为了这样一个无法去追索的真相和求证真相的一个事件,你们还去质疑还去探讨有意义吗?

  韩旭:我觉得在一个真正的民主的法治的社会,法院的判决,尤其是生效的判决,民众是可以提出质疑的,即便不能改变,但是存在的瑕疵,如果能够及时指出来,可能对今后的此类的司法判决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记者:但是就目前这个判决来讲您有没有这样一种担心,会产生道德层面的一种非常消极的影响?

  胡立新:我认为这种顾虑这种担心呢还是不必要的。

  记者:因为采访中我们听到一些学者,对这样的一个事件担心在道德层面上会产生非常消极的作用和影响。

  胡立新:我认为这个道德和法律应当是统一的,应当是统一,但是不是等同的,追求的目标都是一样,当这个现象发生之后,我们首先要考虑到几个权利,第一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这是我们首先要保护的,首先要保护的人的生命健康权。第二我们才会考虑到,就是财产权、安全道路通行权,这也是立法的一个宗旨一个原则,当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您说的确实是一个问题,两个权利发生冲突了,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道路通行权发生冲突,我们首先要保护的还是生命健康权。

  记者:您很关注受害者这方面的权益?

  胡立新:当两个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关注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在这个事件中真正的弱势群体或者受害者是谁,就是被撞死的那个老者,怎么样让他的家人,经济上精神上得到充分的补偿和安慰,这是司法和立法应该首先要关注的事情。假设过来我们判决,一个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等到四个人全找到再判决,那会产生另外一个消极的后果。

  解说:在这起案件中也有很多法律专家表示,此事件确实和此前家喻户晓的“彭宇案”很像,相关部门只有对信息进行公开才能消除公众的疑虑,比如可以考虑召开新闻发布会,阐释办案原则。

  胡立新:我还是说,我认为对这些点不应该放大处理,像类似的案件不是这一起,有的个别的司机确实没找到,但是大多数的肇事司机是被找到了,第二方面我感觉网络或者舆论,在关注某一件事情的时候,要对社会做一个正面的引导。

  记者:您觉得引导的方向应该在哪儿?

  胡立新:我觉得像这个案例第一就是,第一步要宣讲法律,把法律的规定告诉大家,不要造成社会舆情和司法部门和立法机关的一种冲突,第二就是要从正面来宣扬第四位司机,而不是只是诉说他的委屈,当然如果国家有关部门要设立相关的机构或者设立相关的基金给予一定的补贴当然是更好的。

  【演播室】

  到底是应该一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向其他肇事逃逸者追责,还是应该不同的肇事者平均承担法律责任,由交通执法部门继续追查,或许的确有值得商榷之处。但我们的确应该注意到,彭某因为没有逃逸,而只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其他逃逸的三名肇事者一旦归案,要承担的还有刑事责任,那恐怕就不是赔偿多少钱就能了事的,所以法院对彭某的判决本身就已经体现出法律保护守法行为的价值取向。

  当然,关于这个案件人们还有疑问之处:这个案件发生在2011年,距今已经近两年,其它肇事车辆为什么还没有找到?从法院的判决看,如果仅凭彭某曾经说过看到老人的腿动了一下,就认定是彭某把人最后撞死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在这些问题上,法院能够进行充分的考量和说明,司法效果或许会更好,也更有助于打消人们内心当中“好人难当”、“好人不得好报”的反常心理。法律的公平有的时候不仅仅是结果的正确,还有程序的正义和过程的公开。

【编辑:卢岩】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