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被指杀人羁押4年无罪释放 曾被连审4天4夜(2)
证据存疑
测谎结果成“直接证据”
警方认定王什彩是杀人嫌犯,主要有3份直接证据,一份是公安部专家对王什彩的测谎结果;一份是在王什彩儿子家中找到的尖刀;一份是王什彩自己的“供述”。
据专家介绍,对嫌疑人的测谎结果不能作为某个人犯罪的证据,只能为警方办案提供侦破方向。不过,这份测谎结果最终却被作为了直接证据。
王什彩的这把刀是在街上买的,当时花了10元买了3件,除了这把尖刀外,还有一个漏子和铝盆。警方出示的证据是这样表述的:“其在作案后曾用水对刀上的血迹进行清洗,春节期间又用该刀在自家剥猪。公安机关对作案刀具进行提取,送交鉴定,该刀上未检验出王某的DNA成分。”也就是说,没有“铁证”证明这把尖刀与王某的死有关。
另外一个证据是王什彩的“供述”。还有不少间接证据:工友、邻居们的证言。“王某被害后,王什彩精神气色很差,表现不正常。 ”“听说王什彩与王某因为地边、盖房子的事吵过架。 ”“王什彩平时性格内向,脾气不好。 ”
上诉之路
因“故意杀人”一度判死缓
2009年10月2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什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王什彩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84050元、丧葬费13182元,扶养费10399.65元,合计107631.65元;驳回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什彩不服,以其没有实施杀害王某的犯罪行为,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2010年3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11日,亳州市中院又作出判决:王什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共计18万余元。王什彩再次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再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2012年6月11日,亳州市中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处王什彩15年有期徒刑。王什彩第3次上诉。
羁押4年多等来了无罪释放
今年4月3日,对于王什彩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 “你被无罪释放了。”当天下午,王什彩正等着开饭,民警对他宣读了这个好消息。
当时,王什彩十分激动。
“一分钱都没有,怎么回家? ”他问。当时,还是一位热心民警给了他10块钱,让他坐车。
亳州市看守所离王什彩所在的村庄有40多公里的路程。当天下午,王什彩一路坐车到了当地的集镇。身上已只剩下1块钱了,饥饿难耐的他用这块钱买了一个鸡蛋填肚子,然后又步行了七八里路到了舅舅家。此时已是晚上八九点钟,舅舅和家人都已睡觉了。舅舅开门一看,敲门的是王什彩,两个人相拥而泣。(安徽商报 记者 冯兰友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