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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我行我素不报到 收监执行原刑期

2013年07月22日 09:5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在缓刑考验期内,王超经常连续几个月不到社区报到,不参加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

  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但王超仍我行我素。

  南充一男子因犯罪被法院判刑,缓期执行。然而,在缓刑期内,该男子却不按时到社区接受矫正。近日,南充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2012年5月,家住在南充顺庆区某乡村的王超(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告知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要接受社区矫正,按时到社区报到。

  然而,平时自由散漫的王超却没有遵守规定,经常是连续几个月不到社区报到,不参加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警告处分一次。但王超依然我行我素,又连续两个月不到社区报到,并擅自变更了电话号码。于是,司法局于今年6月24日向法院建议对王超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照法律,裁定撤销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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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 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魏川力 记者 刘治海)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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