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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不务正业”眼受伤 状告雇主索赔败诉

2013年07月22日 12:12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57岁的钟鹏与雇主蔡林口头约定,受雇安装变压器,并挖沟埋线。钟鹏在受雇从事劳务活动的过程中,无意发现了竹笋便趁机挖了几根。钟鹏称,在他受雇从事劳务活动时,雇主的儿子小蔡让他不挖土埋线而去挖竹笋,他在挖竹笋时不慎被镐头戳伤了眼睛,后经鉴定为五级伤残。钟鹏认为,他眼睛受伤责任应该由雇主来承担。而雇主却不愿意承担相关责任。钟鹏与雇主交涉未果,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雇工“不务正业”,眼睛不慎受伤

  2012年8月25日, 57岁的钟鹏及工友林啸与雇主蔡林口头约定,受雇到海口美兰区灵山镇咏莲村里安装变压器并挖沟埋线。一起前往从事劳务活动的除了钟鹏及林啸还有一个叫小蔡的小伙子。到达工作地点后,蔡林安排好钟鹏及林啸需要完成的工作后便离开了。

  当日上午11时左右,大家停工休息时,钟鹏去不远处的竹林里解手。钟鹏发现竹林有很多竹笋,便挖了几根回到工作地点。钟鹏称,当时自称是蔡林儿子的小蔡去买盒饭回到工作地点,小蔡表示他和家人都喜欢吃竹笋。吃过午饭后,小蔡安排林啸继续在原地挖沟埋线,而派钟鹏去挖竹笋。大家都没有想到,钟鹏挖完竹笋准备收起镐头时,右眼不慎被镐头戳伤。随后,钟鹏被送到医院住院医治,医院诊断钟鹏的伤为右眼球穿通伤。钟鹏住院治疗了9天,共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钟鹏住院治疗期间,蔡林预付了治疗费9000元。后经鉴定,钟鹏眼部为五级伤残。

  钟鹏出院后多次要求蔡林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蔡林对其要求总是回避或拒绝。于是,钟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蔡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8万余元。

  雇工状告雇主,一审二审均败诉

  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钟鹏与蔡林口头约定安装变压器并挖沟埋线,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钟鹏在从事劳务活动的过程中,未经蔡林授权或劳务安排,在从事与劳务活动无关的挖竹笋活动时致使自己受伤,因该受伤与雇佣劳务无关,蔡林不是侵权人,不应由蔡林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钟鹏称,他受伤是接受蔡林的儿子小蔡的工作安排去挖竹笋的。但钟鹏未提供证据证明小蔡是蔡林的儿子,或有蔡林的授权,甚至不知道小蔡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等,而蔡林又不承认小蔡是其儿子,也未授权小蔡安排钟鹏做任何事。

  美兰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钟鹏的诉讼请求。钟鹏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钟鹏上诉称,事发当日蔡林安排工作后独自离开工地现场,由其儿子小蔡监工。小蔡发现竹笋后称其一家人都特别喜欢吃竹笋,是小蔡叫他去挖竹笋的。钟鹏认为,小蔡是蔡林安排在现场代其行使雇主职责的人,身份相当于蔡林。

  在庭审过程中,蔡林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证实了蔡林并未抚育有儿子小蔡,只有一女儿。蔡林认为,由此可见,钟鹏诉称蔡林安排其儿子小蔡进行监工并安排钟鹏去挖竹笋不符合事实。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钟鹏受到的损害并非基于劳务活动的发生,而是其在施工现场附近的竹林挖竹笋所致,对此接受劳务方的蔡林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便钟鹏能证明其挖竹笋系受小蔡指派,无证据证实小蔡指派其挖竹笋系经蔡林委托,该行为也是小蔡的个人行为,与蔡林雇用钟鹏从事的劳务活动无关。海口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钟鹏的上诉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提醒

  雇工在从事劳务活动过程中要注意人身安全

  贺飞飞律师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钟鹏虽然与被告蔡林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但钟鹏不能证明其受到的伤害是在蔡林安排的劳务活动中发生的,也没能证明蔡林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钟鹏的诉讼主张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贺飞飞提醒广大劳务工作者,在从事劳务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也要注意了解雇主及劳务工作等信息,以便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刘凡静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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