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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签500年 违建被拆租客状告房东

2013年07月22日 13:32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房屋租赁合同一签500年,岂料两年没到房屋就因违法建设被拆除,花了冤枉钱的租客将房东告上了法庭。7月18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经调解确认3份500年租赁合同无效,房东将相应租金返还给租客。

  2011年11月,象州县的周某等兄弟3人与柳州市蓝氏兄妹分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蓝氏兄妹将位于柳州市鸡窝洞的自建房屋分别租给周氏三兄弟,三兄弟分别一次性支付蓝氏兄妹租金6.5万元、3.98万元、1.4万元。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0年,周氏三兄弟有权对现有的房屋进行拆除、改建,所有权归兄弟三人。在租赁期间内,遇征地拆迁补偿,拆迁补偿费归兄弟三人。

  没想到,租期500年的房子还不到两年就被强拆了:今年6月18日、19日,鱼峰区相关部门对鸡窝洞违建房屋进行整体强制性拆除,周氏三兄弟所租的房屋也在其中。周氏三兄弟眼见租住的房屋不复存在,拆迁补偿又打水漂,便分别将蓝氏兄妹诉至鱼峰区法院,要求确认500年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租金。

  承办案件的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分歧较大,周氏兄弟认为:蓝氏兄妹出租的是违法建筑物,该建筑物被强制拆除后,造成他们重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蓝氏兄妹返还他们所支付的租金。蓝氏兄妹则认为:周氏兄弟已将原有的砖瓦房屋拆除了,自行在原有的土地上重建房屋,执法部门拆除的是周氏兄弟重新建造的房屋,不同意返还租金;如果要返还租金,就要对方赔偿房屋的损失。

  承办案件的法官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该案涉及的标的物是违法建筑,因合同内容违法,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历经3天调解,7月18日,双方当事人最终采纳法官的建议,达成和解,蓝氏兄妹扣除周氏兄弟两年相应的租金后,将剩余租金返还对方。(南国今报 记者何书俊 实习生易芳 通讯员欧阳九林)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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