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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打涉枪涉刀违法犯罪 收缴各类枪支327支

2013年07月22日 13:51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今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北京市公安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涉枪涉刀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动员群众主动上缴,开展安全检查,消除涉枪单位安全隐患,主动出击,打击涉枪涉刀犯罪,大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仿真枪、管制刀具,全面开展缉枪治爆管刀专项行动。

  截至目前,北京全市共收缴各类枪支327支(其中军用枪4支、自制枪17支、猎枪11支、气枪284支、其他枪11支),仿真枪631支,子弹12355发(其中钢珠弹3360发、气枪弹4550发),收缴管制刀具1123把,弩61把,刑事拘留183人,治安拘留350人。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中认真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动员和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管刀专项行动,并深入摸排“五区”(山区、林区、矿区、库区、风景游览区)、“五场”(建材化工、五金加工、小商品批发、大型集贸、物流配货市场),全面深化“五缴”措施(动员上缴,举报查缴,检查收缴,破案追缴,深挖追缴),最大限度收缴社会面上散存的危险物品,净化社会环境,消除社会隐患。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属于枪支:(一)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二)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四)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五)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为此,北京公安机关再次提醒,现在还非法持有枪支的人员,不要再存有侥心心理,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非法枪支,说明来源和目的,争取从宽处理。同时,我国对刀具也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严格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商场、剧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违者依据《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为此,公安机关再次提醒,不销售、不购买、不持有、不携带管制刀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创建和谐、平安的北京做出贡献。(记者 李文蕊 通员 李连杰)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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