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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误当负面典型登报 专家称涉嫌侵犯名誉权

2013年07月22日 14:27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郑先生是福州一家媒体的从业人员,几天前他在一次采访过程中,却出现在同城另一家媒体的报道中,是一张清晰的正脸全身照,并被扣以“不走斑马线”的帽子,这让他十分郁闷。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前阵子的“中国式过马路”整治活动,其中很多乱闯红灯的市民都被以照片或影像的形式出现在主流媒体的“曝光台”中,虽然提高了整治的威慑力,但也有人质疑,这是否构成侵犯市民的肖像权?

  被错当反面案例登报曝光

  郑先生描述了事情经过,当天福州某路段发生一起车祸,出于工作需要,他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向周围的群众了解情况,此事也吸引了大批媒体到现场采访。

  然而第二天,郑先生意外地发现,自己的身影出现在了同城一家媒体的报道中,作为新闻的配图,一张自己在现场的正脸全身照片被摆放在版面中间,而图片旁边所配的文字,意指图中人“不走斑马线过马路”。

  “当时我是在现场工作,而不是过马路,却被误拍,并遭到了批评。”郑先生说,他的朋友看到报道后都纷纷来询问他,给他带来了一些困扰。

  郑先生的同事也对此事展开了讨论,这算不算侵犯了郑先生的肖像权?有人认为这是在公共场合,且“不知者不罪”,媒体拍照并无不妥,也有人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公众人物,还无端受到了指责,实在太冤枉。

  讨论中,郑先生的一名同事徐小姐提到了此前的整治“中国式过马路”,很多媒体都开设了“曝光台”,市民每次过马路总是小心翼翼,因为有数十台摄像机、照相机正对着路口,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的行为都可能遭到曝光,很有可能那天的新闻上就会看到自己或是身边人的违章行为。

  徐小姐说,国人“好面子”,这一招远远要比罚钱来得有效,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市民的自觉性,但是这样的曝光方式会不会对市民造成侵权呢?

  判断是否侵权分两种情况

  就此,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他们均表示,一般情况下,媒体曝光照片不能算侵权。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一般而言,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公民肖像权,通常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龚为民律师认为,媒体曝光并非出于营利目的,而是舆论监督的一种,因此媒体曝光不属于侵权。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说,新闻媒体有报道权和让公众知情的权利。但是新闻曝光是否构成侵权,要分两种情况,丁兆增教授举了一个例子,比如有行人闯红灯被拍,照片中显示在一个有信号灯的路口,有人横穿马路,有人则在原地等待红灯,照片配文与报道内容符合基本事实,那么就不构成侵权。然而,如果照片中人提出了强烈要求,需要对其照片进行特殊处理,但新闻媒体没有尊重当事人意愿而直接刊登,则可能构成侵权。

  而对于郑先生所遭遇的情况,丁兆增教授说,他当时在现场工作被误拍,但照片所配的文字为“行人不走斑马线过马路”,配文没有对其特殊性表达清楚,且无特殊处理,这就扭曲了基本事实,并可能对郑先生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涉嫌侵犯了名誉权。(东南快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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